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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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指定期間9月1日起改月計

智慧財產局在參酌國際規範,及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後,決定自9月1日起,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初審及再審查實務,審查通知指定期間規定,將由現行的以日計算,調整為以月計算,以切合國際專利實務作法;而過渡期間,對已發函的專利申請案件截止日,將採取從寬認定之原則辦理。

依現行實務,審查人員對於專利各項通知函所指定期間,均採以日計算,例如:現行對於外國發明案審查意見通知函,所指定的申復期間,為「文到次日起90日」。然而參酌各國專利實務作法後,發現大多數國家都是採取按月計算,考量現行業務運作屬性,除了少數通知的指定期間為低於30日,將維持目前以日計算外,其餘均改採以月計算指定期間。並依照專利法第20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辦理,包括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及期間計算依據。

智慧局強調,新措施實施對部份申請人將會造成影響,因此,在8月31日以前已發函,採行以日計算指定期間的專利申請案件,在未來2個月的過渡期間,智慧局對截止日的認定處理,將採取從寬認定原則,以維護申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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