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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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強制授權擬增三失效要件

爭議許久的專利強制授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配合2003年TRIPs新增條款,將強制授權納入專利法修正案中全面重新檢視;有關強制授權的用語,已確定由「特許實施」改為「強制授權」,而准許強制授權實施事由之適當性,也已由智慧局召開過諮詢會議,內部整合修改意見後再定案。

針對強制授權的處分程序及事後監督機制,智慧局則先確定將明文增訂三項強制授權的失效要件,即:1、當強制授權事實發生變更,2、實施權人未依授權適當實施,3、實施權人未依核定支付補償金,智慧局得依專利權人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強制授權,以建立具體化的監督機制。

依現行專利法第76條第7項及第77條規定,強制授權授予後要消滅或廢止,必須由專利權人或專利專責機關,主張該強制授權有原因消滅,或違反目的的情況,才會廢止強制授權。但對如何廢止的相關要件及程序,卻未明定一套監督機制,適用時必須經由解釋的方式,再加以確認,容易發生事實及法令適用上的混淆。

為建立明確的監督機制,智慧局初步擬定將以上述三項明文規定,列出強制授權廢止或失效的具體要件。智慧局表示,此項修訂是參照日本專利法第89條及第90條規定,未支付或者提存補償金者,強制授權的裁定就失去效力;以及,強制授權後,裁定理由消滅,或者因其他原因,維持裁定不妥當,或實施權人未適當實施該專利發明時,得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廢止裁定。亦即當強制授權事實情況變更,沒有必要再實施,專利權人應通知專利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該強制授權處分。

智慧局表示,強制授權廢止的規定,無論是因應國家緊急情況,經有急切需求的相關專利權機關通知,緊急情況已因事後狀況變更而不存在,或因行政救濟而被撤銷或廢止,都會為相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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