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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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商武田告中化間接侵權敗訴

智慧局正在研擬是否將專利輔助侵權概念明定於專利法修正草案中,智慧財產法院恰好受理一件間接侵權的案子,引發各界關注,智慧局也正好有機會再評估業界對間接侵權納入專利法的態度。

民國95年,中化製藥取得許可,生產販賣與日商武田藥品「愛妥糖」(ACTOS,主要成分是皮利酮)成分類似的學名藥「泌特士」(Glitos),並在說明書中建議醫生或患者可以搭配胰島素分泌促進劑或胰島素製劑等藥物使用,效果更佳。原告日商武田藥品因為不滿中化製藥生產販賣「泌特士」時,在說明書中的相關說明,侵害武田的醫藥組合專利與說明書著作權,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請求中化製藥損害賠償。智慧法院審理結果判決武田敗訴,武田目前已提出上訴。

對此判決結果,智慧局強調,間接侵權以直接侵權為前提,法院的判決依現行法規定很正確,而智慧局內部也會再評估是否將間接侵權納入專利法規定。

原告日商武田藥品認為:由於皮利酮搭配其他藥品的組合,與皮利酮代謝後產生具抗糖尿病藥效的衍生物,都是武田的發明專利,中化製藥在說明書中建議該合併療法,是「誘引」醫生與病患侵害武田的專利權,且泌特士與愛妥糖的說明書幾乎相同,中化製藥也有侵害著作權的嫌疑。雖然最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侵權損賠敗訴,但法官在判決書中也支持仿單(說明書)具著作權,代表他們的主張有被認同,目前已提出上訴。

承審的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汪漢卿指出,武田只有皮利酮與其他化合物組合的專利,並沒有個別化合物的專利,而皮利酮的專利已經過期,各藥廠只要經衛生署許可都可以生產,所以中化生產泌特士並未侵權。

此外,皮利酮是處方藥,必須醫生開立才能服用,所以醫生是否會指示病人配合其他藥物服用,並非中化製藥可控制;加上該合併療法在醫界流傳已久,且有特定的混合比例,但泌特士說明書中完全沒提到比例,所以法官認為武田無法證明醫生開藥是基於本身專業或被泌特士仿單所影響。

再進一步來說,依照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學名藥廠商的仿單必須依照首家生產藥廠的仿單,所以中化製藥並沒有侵害武田著作權的故意或過失,屬於合理使用,因此武田指控中化侵害著作權也不成立,故判決武田敗訴。

本案由於涉及間接侵權的概念,未來發展如何,值得長期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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