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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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修正簡介

韓國2009年1月8日通過專利法修正案,修正內容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關修正新舊法對照摘要如下:

一、 減少專利修正之限制要件(2009年7月1日新法生效起所有修正案皆適用):
1. 舊法:即使是依KIPO最終核駁通知所為之修正,若修正結果實際上限縮了申請專利範圍,該修正也不被允許(亦即無論如何不能修改申請專利範圍)。若審查過程因增加了新的專利要件而最終被核駁,則不能事後主張再刪除該新的要件恢復成原來的申請專利範圍。
2. 新法:依據KIPO最終核駁通知所為的修正若縮減了申請專利範圍,只要不是實際上變更了申請專利範圍,該修正就可被允許。即使因增加了新的專利要件而最終被核駁,也可以事後再主張刪除增加的部分恢復成原來的申請專利範圍。
3. 目的:新法允許申請人限縮申請專利範圍,只要能取得專利。而新法也允許更正申請人的錯誤。

二、 修改申請人回覆官方審查意見時間之規定(2009年7月1日新法生效後提出之答辯案件均適用):
1. 舊法:發出最終核駁通知後,為了使案件重新送原承辦的審查人員持續審查,在開始一般的上訴程序前,需特別就該最終核駁通知提起訴願。
2. 新法:在開始一般的上訴程序前,即使沒有就該最終核駁通知提起訴願,只要在提出修正的同時,請求下發最終核駁通知的原承辦審查人員持續審查即可(類似美國的RCE)。
3. 目的:減輕專利申請人在下發最終核駁通知後,提起訴願請求持續審查的義務(包括成本、時間、複雜的審查程序等)。

三、 延長提申分案期間(2009年7月1日新法生效後提出之分案均適用):
1. 舊法:沒有提分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之規定。
2. 新法:在對審查人員維持最終核駁裁定提起上訴前,僅就可以獲准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可以提分案。
3. 目的:使專利申請人有更多機會取得專利。

四、 審查人員核駁前通知修正制度(2009年7月1日新法生效起裁定之專利案均適用):
1. 舊法:針對不重要的說明書錯誤,例如顯而易見的打字錯誤、引用的文獻號數前後不一致等,下發核駁通知書。
2. 新法:審查人員可以在下發核駁通知書前,逕行更正這些不重要的說明書錯誤,並在核駁通知書中向申請人說明即可。
3. 目的:避免因為不必要的核駁通知延誤審查程序。

五、 專利年費逾期未繳比例補繳制度(2009年7月1日新法生效起已支付領證費之案件均適用):
1. 舊法:遲延繳納領證費,在期限內可以加倍補繳,不論逾期幾天都是加倍。
2. 新法:遲延繳納領證費,加倍補繳的費用依照遲延的天數比例計算,但以原先的領證費的二倍為上限。
3. 目的:減輕專利權人過度的費用壓力。

六、 以韓文提申的PCT案(2009年1月1日起以韓文提申PCT之專利案適用):
1. 舊法:韓國國家階段的審查和PCT國際公告無關。
2. 新法:以韓文提申PCT案,當PCT案已經國際公告,視為該案在韓國國家階段已經公開。
3. 目的:配合韓文已為PCT指定的國際語言之一而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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