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3月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下一頁
 

日本擬修專利法加強軟體保護

日本專利局計畫由產官學界及專利代理人組成修法研究小組,就日本專利法進行通盤檢討,擬於2010年提出專利法修正草案,2011年送交國會通過,2012年生效施行。
專利法擬修正之主要項目如下:檢討專利「新穎性」保護範圍;

  • 增設加速科技創新制度,例如「拋棄禁止令請求權」(abandoning the right to demand injunction)之具體規定;
  • 檢討受僱人發明(inventions by employees)相關規定;
  • 專利審查基準之立法研究;
  • 利益衝突的快速有效解決方案;
  • 檢討加速審查與如何即時回應申請人需求之制度;
  • 使相關條款規定更簡單明瞭。
    日本專利法自1960年起施行,定義受保護的發明必須是「產品專利」,而商業方法專利若依附於產品之上,才能受到保護;但此次專利法修正後,無形資產將明確地成為專利法保護之標的,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商業軟體。目前日本專利法不保護計算機方法專利,實務上對於某專利是否得成為受保護之標的,也有模糊不明確的情況。
    此外,在促進科技發展的目的下,公開專利有其必要,但對於專利公開後是否仍得受保護,則存有爭議;特別是用來對抗那些擁有專利權的公司之「禁止令請求權」(right to demand injunction),有必要設計一套新的制度加以規範,什麼情況下系爭專利一旦被公開,擁有專利權的公司就不得再主張而需放棄「禁止令請求權」。
    在產業界及學術界所作的研究發展報告中指出,公司使用專利有多元化的趨勢,除了利用公司自己所有的專利外,還會使用到多項他人的專利,所以公開專利作為公共資產極其重要,但公開專利恐致生意想不到的禁止令問題,而影響產品的研發計畫。因此,新的專利法對於企業公開專利,將規定不會突然發生放棄禁止令請求權的效果,以保障企業得繼續擁有並使用其專利。此外,為了使企業公開專利的意圖更加明確,修法研究小組也考慮在「促進發明利用」的章節中創設「加速科技創新」制度,並將此列為主要修法目標。
    至於「受僱人職務上發明」,現行法規定僱用人應支付受僱人適當之報酬,而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歸屬於僱用人。然考慮到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層出不窮的法律爭議,修法研究小組將仔細研究在僱傭契約中訂定「專利所有權歸屬」條款之可能性。



Top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