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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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考慮延長藥品、農產專利權使用年限

關於醫藥品與農產品專利使用期限,由於醫藥品與農產品上市前除了向智慧局申請專利外,還需要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許可證,所以即使專利核准通過,也必須等衛生署的許可證通過後,才可實施專利。

現行專利法第52條第1項規定:「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而於專利案公告後需時2年以上者,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專利2年至5年,並以一次為限。但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所需期間,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5年者,其延長期間仍以5年為限。」依此規定,醫藥品、農藥品取得許可證專利期間如果未達2年,專利權人則不得申請延長專利。

對此,智慧局召開公聽會,邀請產官學者到場參與,國內藥廠企業也均有代表與會。依據專利法修正條文,未來智慧局將取消現行專利法規定醫藥品與農藥品取得許可證期間未達2年不得延長之門檻限制,只要智慧局核准了專利,而許可證尚未通過,遲延了專利權人使用專利權,就可以向智慧局申請延長專利年限,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最多5年。

智慧局強調:專利法修正條文規定,得延長專利權使用年限的醫藥品只限於對人體有利的藥品,對動物有醫療作用的藥品則不適用。其次,延長的醫藥品專利權年限,僅限於提出申請的專利範圍;例如:若廠商提出申請阿斯匹靈藥品用於治療高血壓,則專利權延長也僅限於高血壓用途,其餘用途不予延長。

此外,專利法修正草案也將放寬學名藥上市前查驗登記時,所進行的研究實驗期間,若使用原廠藥的配方,也不會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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