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法修正侵權規定
為與國際接軌,智慧局自2008年起大幅修正專利法,近期也陸續召開公聽會,聽取產官學界意見,3月11日討論專利侵權與間接侵權等條文,未來對專利侵權的損害將明定「法定賠償金額」機制,廠商若構成專利侵權,須賠償受侵害方授權他人之金額,此外將引入間接侵權,對國內產業恐造成影響。
依照現行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損害賠償,但權利人必須提出受侵權之證明,且提出生產成本、市場規模與價格,以及減損的銷售利益等,舉證責任過重,導致具體獲得賠償數額與實際損失額有一定落差。
新修訂的專利法條文,則將明定發明專利侵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金額制度,若發明專利權被侵權,則可以授權他人之額度,作為請求賠償的金額。例如:發明專利權利人被侵權的部分,若授權給其他廠商可收取100萬元權利金,則侵權者就必須賠償該發明專利權利人100萬元。
此外,智慧局此次也引入「間接侵權」制度,過去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只適用於直接侵權,必須實施專利的全部要件才算是侵害專利,也就是要符合「全要件」;然而有時侵權者雖然沒有實施所有要件,但實施的是當中最核心的部分(essential element),此時雖然不構成直接侵權,可是實際上直接侵權的可能性極高,就是間接侵權,專利法修正規定未來間接侵權者也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有關間接侵權,舉例說明如下:甲廠商有一個專利的要件是A加B,乙廠商只生產A,但在說明書上告訴消費者可以搭配B使用,造成侵害到甲的專利。其中提供A的行為是「輔助侵權」,在說明書引導消費者結合B使用的行為是「誘引侵權」,兩者都屬於間接侵權。就產業來說,母廠生產A,合作的衛星廠商負責提供產品零件B,若母廠為規避侵權只提供A,要求交易商去合作的衛星廠商取得B,而衛星廠商明知提供給交易商產品的零件B搭配A會侵權,卻仍提供零件B,則A、B都構成間接侵權。
最後,關於專利標示,過去專利法規定,專利物品或物品包裝,必須標示專利證書號碼,且有標示者才可請求損害賠償。但隨時代進步,物品愈趨小型化,很難進行標示,因此,新修正的專利法也將區分不同物件情況不同,不一定要標示專利證書號碼才可請求損害賠償。
專利法條文修正規定,智慧局將於3至4月陸續召開公聽會,預計於2009年5至6月送經濟部與行政院審議後再送立法院,最快於下個會期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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