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維舉發地球膠帶專利,纏訟40年仍敗訴
四維企業(股)(以下簡稱「四維」)與地球綜合工業(股)(以下簡稱「地球」)因「黏性塑膠帶表面具凸凹各式花紋製造方法」的專利權,纏訟40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09年2月26日以97年訴字第671號判決四維敗訴,四維未來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本案起因於訴外人張周美,於1971.1.22.提申發明專利,同年5月17日將申請權移轉給被告地球後,地球又於同年6月15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並改請新型專利,並獲准註冊為第54625號新型專利,專用期間為1971.1.22.至1981.1.21.。原告則於1996.11.30.才對系爭新型專利審准有違反當時專利法第95條、第96條第1款、第104條第4款及第110條準用第44條第2項規定,提起舉發;當時的中央標準局則以舉發時被告已經無專用權,認定該案無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以程序上不受理駁回。地球不服,一直纏訟至今。
一、主要爭點
本案主要爭點,在於原告四維在1996.11.30.提起之舉發,究竟有無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有無可回復的法律上利益,判斷時點應該是原告提起舉發時(1996.11.30.)?或被告舉發審定時(2006.9.7.)?或事實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時(2009.2.12.)?
二、四維提舉發無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新型專利權因核准的行政處分確定,始自申請時發生,而於專利權期滿之次日當然消滅;權利消滅後,利害關係人對之舉發請求撤銷,原無必要,但在權利消滅前所形成之法律效果(例如專利侵權),則非隨著新型專利權消滅而一同消滅,利害關係人仍可提起舉發,進而爭訟,司法院釋字第213號解釋參照。
據此,系爭新型專利雖然已於1981.1.21.期滿消滅,但因在專利權期間,地球對四維有提出專利侵害之民、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四維民事需損害賠償、四維代表人刑事有期徒刑6月,並分別確定,所以專利權消滅後,四維提起舉發若形式上有再審救濟之可能,不論再審判決結果如何,即有專利法第72條第3項的法律上利益。
再審程序於2003年修正,新舊法最大不同在於新法規定,再審之理由即使發生在後,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除有修正後第3項情形外,概不許提起再審之訴,以維持確定判決之安定性。本案最近一次判決確定日起算至舉發日止,中間四維曾多次提起再審、舉發,最後一次判決確定為1998.4.2.最高法院台再字第21號判決,而智慧局最後一次舉發不成立之審定日為2006.9.7.,超過再審規定的5年,就算四維有再審事由,也不得提起再審,所以無從透過再審主張訴訟利益,也無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
三、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判斷時點─智慧局舉發審定時
就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的判斷時點,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課予義務訴訟」應就「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事實狀態」加以斟酌,其訴訟利益亦需於言詞辯論終結時仍存在為限。但本案原告四維只有提起撤銷之訴,沒有主張課予義務之訴,經審理法院行使闡明權後,才表明若判決對原告作有利之認定,要求發回智慧局另為適法之處分;也就是四維在本訴訟中僅主張撤銷之訴。用「撤銷之訴」來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判斷時點應該採「行為時」為準,以原處分機關中央標準局做成系爭行政處分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為判斷標準,因此判斷時點應該在被告舉發審定時(2006.9.7.)。
四、地球受領專利侵權損賠非不當得利
依據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42號判例,債權人本於確定判決對於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而受金錢之支付者,該確定判決如未經其後之確定判決予以廢棄,縱令判決內容不當,在債務人對於原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予以變更前,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無不當得利可言。
本案地球受領專利侵權之損害賠償,是基於民事訴訟之確定判決,而四維無法變更最高法院1997年8月21日86年台上字第2582號民事判決,所以地球受領給付為有法律上之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
五、撤銷行政處分非刑事訴訟之再審事由
原告四維無法提起再審已如前述,而原告與原告代表人非同一當事人,即使刑事判決可能因專利被撤銷而有提再審之可能,也應以利害關係人為限;何況行政法院裁判對刑事判決而言非特別法院之裁判,所以也無從以專利舉發案行政救濟程序之結果主張刑事訴訟再審。
六、專利權期滿後提舉發非「民眾訴訟」性質
專利權期滿後提舉發撤銷,應以利害關係人為限,與民眾訴訟的公益無關;即使認為核准系爭專利有諸多違法之處,也應該在專利權期間(1971.1.22.-1981.1.21.)提舉發,而非拖到專利權期滿後的15年(1996.11.30.)才提舉發。
七、小結
四維與地球爭訟40年,地球負責人已過世並由第二代接手,而原告四維鍥而不捨,以對撤銷專利舉發不成立之行政處分不服,從頭開始進行撤銷訴訟,雖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仍以無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駁回四維之訴訟,但判決中表明四維無專利侵權,總算回復了四維的商譽和負責人的名譽,如果四維對判決結果仍不服,還是可以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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