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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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規劃「二次公播」由集管團體管理

旅館、醫院、超商、咖啡店、客運等業者,通常透過喇叭、擴音器等設備播放廣播或電視的音樂,被稱為「二次公播」;但因現行著作管理方式多元,有個別管理、集體管理、委託管理等,業者很難搞清楚被播放的音樂是由誰管理,要如何一一取得授權,如何支付授權費,致生許多著作權侵權爭議。

智慧局為有效解決「二次公播」問題,在新出爐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規劃「二次公播」的著作權限定由集管團體管理,業者只要和集管團體談妥即可,不必與著作權人一一協商;而個別著作權人也只能透過集管團體行使權利,讓授權對象單純化;希望藉由集管團體,使得個別權利人容易找到利用人,節省雙方交易成本。

為了配合上述政策,最近智慧局極力協調各集管團體建立單一窗口;但是各集管團體對於統一費率、計算方式等問題卻爭論不休,難以達成共識;智慧局只好在仲介團體條例草案增訂,只要團體提出申請,智慧局就可以介入審議費率,希望藉此加速集管團體產生單一窗口。

針對電視、廣播等一次公播業者,修正草案則規定「強制授權」制度,如果業者與個別權利人協商不成,可向智慧局申請強制授權,付費就可以使用,以防電視、廣播業者因為個別權利人漫天要價。

台灣的著作權集管團體問題因為各方意見太多,已經延宕近20年,遲遲無法獲得解決,嚴重影響著作權利用市場;所以智慧局這次破釜沈舟,採取許多變革措施,希望能有所突破。3月5日智慧局舉行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果不其然,各方對草案都有批評意見,例如:權利人(如作曲者)不滿草案將二次公播權利限定由著作權集管團體(如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行使,認為智慧局這種規定是圖利利用人(如播放音樂之小吃店)與集管團體;而利用人也認為店內播放音樂是幫權利人打廣告,權利人反而應該支付行銷費用才合理。

對於上述意見,智慧局著作權組長張玉英指出,一般三分鐘的歌曲授權價是2元,但有些權利人憑著刑事訴追權,30秒的廣告音樂可以收10元到20元,相當不合理,所以智慧局才會介入。由於權利人、利用人、集管團體三方立場各異,爭執不下,智慧局王局長表示將彙整各方意見後製作問答集,且再舉行一次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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