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擬將品種納入專利法規範
台灣對於農作物品種保護,現行專利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不予發明專利。因此,目前農作物品種,例如蔬菜、水果、花卉新品種,只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對品種的智慧財產保護不足。
隨著兩岸往來頻繁,近年來也有許多農作物由台灣到中國大陸各地培育栽種;為防止不法商人濫用或盜用台灣農作物的品種,行政院農委會科技處4月17日在台中中興大學舉辦的「植物品種產業發展論壇」中表示,為擴大保護農作物品種的智慧財產權,農委會除了推動品種境外授權制度,也正積極研擬將農作物品種,納入專利法規範保護。
關於推動品種境外授權制度,農委會曾經成功地將高雄三號「夏雪」芒果品種,經日本農林水產省登錄品種權,並授權日本中島美雄商店在日本境內販賣種苗或栽種,但明文規定該水果不得回銷台灣,而此授權金總額高達新台幣數百萬元,創下台灣芒果品種的境外授權先例。為了擴大農作物品種的市場商機,保護農作物品種的智慧財產,未來農委會將持續推動品種境外授權制度,也研究推動進一步將農作物品種納入專利法保護。
除了高雄三號「夏雪」芒果外,高雄農改場的六號、七號毛豆,也已經通過日本登錄品種權,並准許日本雪印旗下的種苗公司,販賣上述品種的毛豆;未來中國大陸或東南亞毛豆業者,若濫用台灣毛豆品種,恐將構成侵權。
種苗是農作物生產的根源,台灣從1988年施行《植物種苗法》至今,對品種培育研發的技術有國際水準,但對植物品種的保護仍與歐、美、日等國有一段差距;台灣既然希望成為亞太種苗中心、亞熱帶水果中心、世界級花卉島等三大中心的「農業科技國」,應更積極推動國內的植物品種保護。
歐盟已在2007年3月正式書面通知台灣,同意受理台灣植物品種所有人以自然人或法人名義向歐盟植物品種事務局(CPVO)提出申請,權利及於全歐盟27個會員國的品種權保護。而美國、日本、澳洲也曾具體表示願意受理台灣的植物品種權申請。為了保護植物品種權人之合法權益,農委會應更努力加強宣導,並推動立法將植物新品種納入專利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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