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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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公布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及相關司法解釋

中國大陸國務院於2008年6月5日公布《國家知識?權戰略綱要》(以下簡稱《綱要》),?了落實《綱要》,推動實施商標戰略,改革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促進馳名商標認定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法治化,切實維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中國大陸國家工商總局於2009年4月24日公布《國家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並於公布日起施行。

《細則》分為1.總則、2.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審查與審定、3.復審與核審、4.監督與法律責任、5.附則等五章,共三十三條。

《細則》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強保護商標權,引導企業實施商標戰略,使用自主商標,豐富商標內涵,重視商標知識?權創新和保護,提高商標知名度,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權和知名品牌、國際競爭力強的優勢企業,促進企業和社會經濟發展,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

為了達成以上目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嚴格、準確、依法認定馳名商標,正確引導輿論宣傳,促進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健康發展,支援、幫助企業合理實施商標戰略。

《細則》列出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的因素及證據資料、商標管理程序中與商標異議程序中的審查、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程序中的審查及審定等。其中對公眾影響較大的規定有: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下列全部因素?前提:1.相關公?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4.該商標作?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此外,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研究馳名商標認定時,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紀檢組、監察局得派員進行監督。馳名商標認定審查期間,任何單位、個人均可向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
呼應《細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4月26日則進一步公佈了《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為《解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釋》所定義的馳名商標為: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知曉的商標。

對於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之因素,《解釋》第10條規定稍有不同:「原告請求禁止被告在不相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原告馳名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後作出裁判:1.馳名商標的顯著程度;2.該馳名商標在使用被訴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商品的相關公?中的知曉程度;3.使用馳名商標的商品與使用被訴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商品之間的關聯程度;4.其他相關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分析表示:《解釋》對馳名商標的定義,並未包括「商標市場聲譽」之要素,而是把「商標市場聲譽」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事實之一。在《解釋》的第5條第1款第5項規定:「當事人主張商標馳名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證據,證明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發生時,其商標已屬馳名: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利稅等;2.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3.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範圍;4.該商標曾被作?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6.證明該商標已屬馳名的其他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說明,為了防止當事人單純獲取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在司法實務上,只有在商標馳名是構成被訴侵害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的法律要件事實時,才有必要認定馳名商標。所以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是在個案中為保護持名商標的需要,而進行的法律要件事實認定,是否屬於馳名商標乃事實認定的範疇,並非法律問題。

長久以來,中國大陸對馳名商標一直存在認定氾濫的問題,所以此次《解釋》第13條規定:「在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僅作?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不寫入判決主文;以調解方式審結的,在調解書中對商標馳名的事實不予認定。」以避免當事人藉由司法程序認定馳名商標,追求其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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