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XY涉侵害著作權逾58億遭起訴
繼Kuro和ezPeer案後,板橋地檢署4月16日認定P2P電腦檔案交換軟體小狐狸(FOXY)可讓人非法下載音樂、影片,涉及侵害著作權,侵權金額逾58億元,設計開發該軟體之景昌公司與負責人李憲明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
FOXY的特點為:使用者安裝了FOXY軟體後,IP位址就被位於美國及中國大陸的網站搜尋連結,讓首次使用FOXY軟體的電腦自動傳輸訊息連接至伺服器,並快速地連結至其餘安裝FOXY軟體的電腦,便利使用者搜尋檔案。而為了防止使用者只下載卻不上傳軟體與他人分享,所以被告設計出一套下載同時強制上傳軟體的特殊功能,雖然增加軟體的使用量,但造成合法音樂、電影、文件、圖片、電腦程式等電子檔案大量違法散布,嚴重侵害著作權。
被告在研發過程中陸續改善FOXY電腦程式之版本,並在FOXY網站設有麻吉休閒購物網,販售可儲存、播放FOXY下載的音樂檔案的隨身聽,還接洽網路廣告,從中分享廣告收益。
在FOXY之前,對於P2P交換軟體,台灣曾經發生ezPeer與Kuro二案,這二案都與P2P有關。P2P分享軟體技術起源於1999年,後來發展成Napster網路工作軟體;由於P2P技術使大量合法音樂透過網路任意傳送,對音樂創作者著作權造成嚴重侵害;在美國重要的判決,包括:Napster vs. A&M(RIAA)與MGM vs. Grokster。
台灣的ezPeer案(參見2005.6.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28號判決),是由被告在網路上提供ezPeer程式供使用者下載,下載後必須再註冊成會員並設定分享目錄,付費租用ezPeer客戶端軟體,才可以搜尋並下載檔案。一審士林地院判決被告無罪,創下台灣首件唱片公司控告網路業者訴訟未被定罪之案例;上訴後高等法院於2008.1.仍維持原判。
至於Kuro案(參見台灣2005.9.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46號判決),則是當會員電腦連上飛行網網站後,藉由Kuro軟體即可知正處於連線狀態的所有飛行網會員個人電腦中特定磁碟機資料夾內已儲存可供傳輸、下載之MP3格式音樂檔案,及錄音檔案之存取路徑與特定IP位址,只要會員輸入歌名、歌手等關鍵字搜尋,飛行網所管理的伺服器就提供分享資訊給會員點選下載。本案最高法院2008.7.維持地院見解,仍判決被告有罪。
此次FOXY交換平台網站與電腦檔案交換軟體,由於其強制上傳功能,對著作權影響更為深遠,也容易造成個人資料外洩,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在2007.11.即行文教育部轉知各大學嚴禁在校園中使用FOXY及其他P2P軟體,而公家單位與企業機密資料外流,很多也與私自下載FOXY軟體有關。FOXY因為沒有檔案驗證機制設計,也成為惡意程式流竄的媒介;惡意程式刻意以假檔名欺騙使用者,引誘使用者下載,讓使用者無意間電腦中毒,或遭盜帳號、密碼。
被告的FOXY軟體造成唱片、電影公司損失將近台幣60億元,依著作權法雖然只能處以三年以下徒刑,但後續的民事侵權賠償,不僅打破愛瑪士柏金包的2億5千萬元,更可能創下最高的求償紀錄;而法院審理結果,更值得觀察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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