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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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擬修法,二次公播業者只負民事責任

智慧局為解決二次公播業者(例如:小吃店、旅館、美髮業等播放電視或廣播音樂之業者),面臨著作權人團體以刑責為談判籌碼的壓力,擬修法排除二次公播業者的刑事責任,要求權利人只能夠請求民事求償;但此一修法方向引發著作權人團體極大反彈。

5月7日智慧局舉辦的公聽會中,陳淑美副局長表示,免除二次公播業者的刑事責任不代表使用人不需要付費,使用人還是要負擔民事責任。如此修法的考量,在於二次公播業者無法控制電視、廣播播送哪些音樂,要一一取得這些音樂授權有困難,卻又可能面對刑事處罰的威脅,並不公平。而依據伯恩公約規定,只要公開播送他人著作,就一定要支付報酬給權利人,所以智慧局雖然考慮免除使用人刑責,但仍堅持使用人付費的立場。

對於智慧局上述修法方向,台灣最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ese Taipei, MUST)表示反對,強調在有刑責的情況下都很難收到權利金,更何況沒有刑責。MUST也主張,亞洲各國非法使用著作都有刑責,智慧局如果貿然刪除刑責,恐將引發爭議。

此外,為了整合台灣的音樂著作授權情況,智慧局制定了著作權法與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也舉辦了多場公聽會,會中達成包括仲介團體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費率,供利用人依使用習慣選擇;以及建立單曲計費費率,使用人可以用播放次數來付費等共識。

然而,對於建立著作權集中管理制度卻不順利;鑑於台灣的著作權授權管道混亂,智慧局原打算讓使用人能有單一管道取得授權,擬新增「著作權集中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與「著作權強制授權」規定,但因權利人極力反對,認為一旦加入著作權集管團體就不能再私下取得授權,就算有這些規定仍然無法解決問題,還會破壞現有機制;在強大壓力下,智慧局決定暫不實施。正因為一直不能建立著作權集中管理制度,所以智慧局才提出免除二次公播業者刑責的構想。

針對這個難題,著作權組張玉英組長說明,智慧局雖然考慮免除使用人刑責,但仍堅持使用人需付費。在著作權修法完成前,使用人未取得授權仍需負刑責,智慧局已經擬好刑事訴追的標準程序,這個月將送高檢署討論,所以沒有法律空窗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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