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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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法院准許直接對政府包商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美國政府包商向來享有特權,即使侵害他人專利,但因委託人是美國政府,所以專利權人也不得對政府包商直接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然而此見解日前被美國聯邦法院推翻,未來美國政府包商如果侵害他人專利,即使該侵權行為發生地不在美國,專利權人仍得對美國政府包商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案件發生在1991年,美國政府委託Lockheed Martin公司設計製造F-22戰鬥機;當初Lockheed將用來製作機身的二種矽纖維轉包給其他廠商,其中一種矽纖維在日本製造,是將纖維部分碳化並做成片狀後再運回美國;另一種則是直接在日本完成後運回美國。Zoltek主張Lockheed用來製造F-22戰鬥機機身的二種纖維侵害了Zoltek註冊的第34,162號美國專利,故依28 U.S.C. §1498(a)規定,對美國政府提起訴訟;美國聯邦法院一審判決Zoltek不得對在外國發生的侵權行為,直接控告美國政府,但Zoltek得依美國憲法第15修正案主張維護自己的權益。

美國政府向聯邦上訴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聯邦巡迴法院和Zoltek違反28 U.S.C. §1498(a)之規定。聯邦巡迴法院則認定依28 U.S.C. §1498(a)之規定,Zoltek不得控告美國政府侵權,也不得主張美國憲法第15修正案。嗣後,聯邦巡迴法院拒絕撤回前述見解,在發回再審時,聯邦巡迴法院決定一旦Zoltek將被告由美國政府改為包商Lockheed,則將案件移轉到聯邦地區法院重新審理。

最後專利權人原告Zoltek決定從善如流,不再控告美國政府,而將訴訟改成美國政府包商Lockheed為履行與美國政府之合約,而為侵權行為。本案重點在推翻了美國政府於專利侵權訴訟中至高無上的豁免權,雖然專利權人仍然不得直接控告美國政府,但是可以控告美國政府包商,即使該侵權行為發生在美國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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