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體審查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生效
台灣智慧局於2009年6月3日公告訂定「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即日生效。
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主要在規範審查有關醫藥之相關發明時,必須獨特判斷及處理之有關事項。適用第10章規定之發明包括單一化合物、醫藥組成物、診斷或檢驗試劑、化妝品等醫藥領域之相關發明。
醫藥相關發明之審查,與其他章節共通之一般性規定,應參照其他章節。
智慧局在前言中特別提出,第10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所列舉之實例,僅係為說明本基準而設,並非說明書撰寫之範本,且僅在所說明的特定議題上有其意義,不能據此推論該實例已經符合其他專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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