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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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法草案未列入間接侵權

智慧局研擬新增「間接侵權」制度,於2009年7月20日邀請德國、美國、日本等國內外專家學者,來台舉行「專利間接侵權國際研討會」;雖然智慧局出於保護專利權的美意,希望引進專利間接侵權制度,但是業界普遍認為貿然引進間接侵權,恐怕導致濫訟,提高產業風險;最後智慧局決定從善如流,未將間接侵權列入專利法草案中。目前專利法草案已經送經濟部審議。關於專利侵權,各國都規定必須要侵害專利全部技術特徵才成立;但實務上常發生只侵害某一核心技術(essential element),雖然還不構成侵權,但再經過進一步組合,實際上構成侵權。對於這類行為,雖然民法有共同侵權的相關規定,但要件比較寬鬆;為了使專利保護更加完整,所以智慧局考慮引進間接侵權制度。

所謂間接侵權,必須符合三個要件:第一,權利人必須證明間接侵權人「明知」自己產品未來將導致侵權;第二,廠商製造、使用疑似侵權物獲利,惡性重大;第三,間接侵權人侵害的必須是核心技術,至於是否為核心技術,則需個案認定。

舉例說明:甲廠商有一個專利的要件是A加B,乙廠商只生產A,但在說明書上告訴消費者可以搭配B使用,造成侵害到甲的專利。其中提供A的行為是「輔助侵權」,在說明書引導消費者結合B使用的行為是「誘引侵權」,兩者都屬於間接侵權。就產業來說,母廠生產A,合作的衛星廠商負責提供產品零件B,若母廠為規避侵權只提供A,要求交易商去合作的衛星廠商取得B,而衛星廠商明知提供給交易商產品的零件B搭配A會侵權,卻仍提供零件B,則A、B都構成間接侵權。

業界反對引進間接侵權制度,主要因為台灣有大量資訊產品代工,生產大量零組件,如果將這些零組件因為賣給第三人搭配了其他要件而構成專利侵權,將大大地提高了業者的風險。如果要求業者在接單製造前先瞭解產品相關技術,判斷是否有侵害他人專利權,對業者將造成額外負擔;而如果引進間接侵權,未來代工業者也可能常收到警告信,被警告疑似侵權,爭議不斷。

另一方面,日本、韓國等之所以特別立法規範間接侵權,是因為當地法律無法用共同侵權來嚇阻犯罪,所以才明文賦予專利權利人請求排除侵害的權利。台灣民法既然已經有共同侵權,智慧財產法院從2008年7月1日也已經正式運作,應該讓法院有更多時間累積實際案例,發展出台灣的實務,以符合實際需要。

基於上述理由,智慧局不希望研議許久的專利法修正草案因為間接侵權一個條文引發爭議,所以最後決定不將該條文納入草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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