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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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專利新法10月1日起實施

中國大陸專利法於1992、2000年分別作了第一次、第二次修改,第三次修改完成後,2008年12月27日第1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新法將於2009年10月1日實施。雖然新法提高了專利的門檻並鼓勵申請國際專利,但能否改善中國大陸專利的品質,仍有待觀察。

第三次專利法修正,最大不同之一就是將新穎性標準由現行的「相對新穎性」改為「絕對新穎性」。也就是說:現行法規定沒有公開發表過的技術,雖然在國外已經被公開使用或已經有相應的產品出售,只要在中國大陸境內還沒有公開使用或沒有相應的產品出售,就符合「相對新穎性」標準,可以在中國大陸被授予專利;但新法實施後,前述在國外已被公開使用或已有相應產品出售,就不得再被授予專利,以遏止所謂的「垃圾專利」。

第二個重大變革就是取消涉外代理機構,未來向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或商標時,就不必再透過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辦理;然而新法規定申請人若要更換代理人,必須檢附對原代理人的解聘文件,並由原代理人簽字,若原代理人不同意或找不到原代理人,恐會造成申請人與新代理人的困擾,這是第一個爭議。

第二個爭議是:中國大陸新專利法第20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必須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3個月的保密審查。此一規定對外商影響甚大,雖然新法刪除了關於向外國申請專利需先申請中國專利之規定,申請人可直接申請外國專利,但應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預計此一新規定除了審查將趨於嚴格外,3個月的保密審查期也恐使申請案失去專利新穎性。從另一角度看,原本就考慮申請外國專利的申請人,在向中國大陸提申專利同時,本來就會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同時提申大陸專利和國外專利;但新法的3個月保密審查期規定,反而可能使這些申請案因為無法通過審批,而不能申請外國專利,或者因為3個月審查期致外國申請案失去專利新穎性。新法規定本來是為了鼓勵中國大陸企業向國外申請專利,但恐怕實施後造成反效果。

第四個修正重大項目是增加了專利藥的「強制許可」,但此內容其實在修正前的實施辦法中就已經有了,只是提高了法律層級,將它從實施辦法提升到專利法本法中規定。由於強制許可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協調與平衡,所以即使將其規範在專利法中,實務上也不會輕易使用。

第五個修正重點是強化對設計專利的保護,納入「許諾銷售」概念。依現行法規定,權利人即使發現第三人生產、展覽侵權產品,因為侵權人沒有營利行為,權利人仍不能阻止;新法則規定除非專利權人允許,其他人都不能用各種形式利用其專利,所以對前述非營利的生產、展覽侵權產品行為,專利權人將可合法主張權利。

最後一個修正重點是開放「一案兩請」,一項專利可以同時申請實用新型與發明,因為實用新型不需實質審查,申請人可以早點取得專利,並繼續等待發明專利的審查,等發明專利審查通過,再聲明放棄原先的新型專利,仍可以取得效力較強的發明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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