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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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擬制定《教材「法定授權」付酬辦法》

台灣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前述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至於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然而中國大陸對於著作被編入教材的使用報酬,卻一直沒有明確規範。

依中國大陸有關規定,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教材中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屬於「法定許可」,無須經過作者同意就可以使用,但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按照國家版權局制定的標準向作者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其次,中國大陸版權局也曾在2002年公佈了《教材「法定許可」付酬辦法》徵求意見稿,但絕大多數出版社卻以國家沒有正式的教材稿酬標準?由,一直沒有向作者支付稿酬。

針對上述情況,中國大陸版權局積極亡羊補牢,日前開始進行《教材「法定許可」付酬辦法》的調研工作,在近期也將召集有關教材編寫、出版單位和部分作者,於北京、東部、西部三區進行調研座談會,廣泛徵求作者和出版單位的意見。同時,版權局也已發函明確公布由「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作為文字作品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負責報刊轉載、教材彙編文字作品等「法定許可」著作權使用費收轉。預計《教材「法定許可」付酬辦法》將於一年內公布,作者因「法定許可」被編入教材而取得合法稿酬,將有正式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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