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5大專利局研擬專利審查標準化
世界五大專利局,包括歐盟專利局(EPO)、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日本專利局(JPO)、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SIPO)、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正在積極研擬如何將專利審查標準化。此5大專利局涵括了全世界77%的專利申請案,一旦制定了統一的專利審查標準,其他各國勢必跟進。
韓國智慧財產局代表表示,5大專利局已經擬定了專利審查標準的10大基本原則,如下:
一、建立一個共享的電腦文件資料庫,蒐集所有相關的專利及非專利文獻資料,協助審查員進行前案技術檢索。
二、建立一個統一的專利分類系統,並定期更新專利分類。
訴訟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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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受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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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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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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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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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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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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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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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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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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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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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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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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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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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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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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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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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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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12
|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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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
35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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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
|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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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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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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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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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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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21
|
12.35
|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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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97
|
32.53
|
著作權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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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法院網站)
依據司法院統計,智慧財產法院從成立迄今所受理的訴訟案中,已有7成以上審結,其結案的平均日數約為96日;而美國專業受理智慧財產上訴案件的「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其終結審理案件所需時間一般約為9 個月;相較之下,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在審查效率上,已超越國際上強調智慧財產保護的先進國家。而如此高的審結效率,已經吸引越來越多的外商企業爭取來台進行智慧財產案件訴訟,除了可以大幅縮短訴訟時間,也可以節省相當大筆的訴訟費用。對同在多國進行訴訟的外商企業而言,台灣智慧財產法院的審判決果,可以作為其他國家的參考,同時越早獲知侵權與否的判決,也越早可以調整行銷策略。
就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結果來看,判決原告勝訴的比率雖僅有2成多,不過一旦法院認定有侵權事實,並造成權利人的損害時,被告所需支付的民事賠償金額,視案情狀況可能高達數億元(例如:愛馬仕販售仿冒柏金包,判賠2億5千多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平均一案賠償金額也有1500萬元,對保障智慧財產權人的利益,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
對此,司法院表示,台灣針對智慧財產權的特性制定了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等特別法,目的就是藉特別法保障智慧財產權。現行商標法和著作權法雖然對仿冒和盜版有刑罰規定,但衍生的損害賠償以被害人實際損害為準,往往很難估算究竟有多少損害,所以一般法院判賠的金額不高。因此,商標法才特別規定法院得採取已查獲侵權商品單價的500倍到1500倍作為賠償金額,而著作權法也特別規定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的損害時,法院得在1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金額,如果是情節重大,還可提高到5百萬元。智慧財產法院近來的判決,就是妥善地運用了這些特別法的規定,希望能有效遏止智慧財產犯罪。
再從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維持率來看,至2009年6月底止,民事二審審理的結果整理如下:
訴訟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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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由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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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
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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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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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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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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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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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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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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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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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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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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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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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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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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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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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法院)
從上表可知: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二審判決廢棄一審原判的比率僅約15%,顯示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一審判決維持率極高,而對當事人來說,上訴二審推翻原判的機率很低,所以也有2成多的當事人選擇和解。分析此一結果的原因,可能是因為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官人數有限,加上技審官提供參考意見,在開始審理前,法官可能就已經對案情有了某種程度的心證。而法官在相同的養成環境與工作環境,即使沒有共同討論案情,也難免對案件沒有相同的見解。如此一來,是否損及當事人的審級利益,則不無疑問。
從程序上面來說,智慧財產法院排定的庭期比一般法院更緊湊,在短時間內密集準備資料攻防開庭,就技術背景複雜的專利案件,特別是當事人為外商企業的案件,對代理人來說更是沈重的負擔。因此,雖然智慧財產法院有極高的審案效率,但當事人在選擇智慧財產法院訴訟時,要有充分的證據與心理準備,以免措手不及。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代理廳長許金釵表示,未來對於智慧財產權利的保護成效,將直接影響到產業發展的前景,由於智慧財產權的市場價值因時而異,所以早日確定權利人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是否確實有效存在,並進一步讓權利人即時享有法律上所保障的利益,將有助於提升產業創新研發、建立品牌,進而影響國家朝向知識經濟發展的速度與成效。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是一個同時能受理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的專業法院,使智慧財產案件能集中由專業法官審理,所以能迅速解決紛爭,累積實務經驗,也能減少各法院在智慧財產案件摸索的過程。
綜合來講,台灣智慧財產法院的模式是值得參考的,所以中國大陸目前也在各地試行這種綜合性的專業法庭,以求速審速結,有效統一法律見解,累積實務經驗,和當地行政執法達到更密切的合作。而美國也對台灣成立智慧財產法院加以肯定,所以將台灣從美國特別301一般觀察名單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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