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1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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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輔助侵權概念擬於專利法修正案中明定

智慧局研擬修正專利法,其中關於專利侵權的規定,智慧局於97年10月31日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司法實務界及產業界代表,就專利侵權涉及之主觀要件、類型、求償範圍及證據保全等相關事項,召開諮詢性公聽會議。

公聽會中引發最熱烈討論的,就是是否將「專利輔助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之概念,於專利法修正草案中明定。對此,智慧局長王美花強調,間接侵權是「保障」,並非「侵權的無限大擴張」。

台灣現行專利法只規定「直接侵權」,亦即必須實施專利的「全部」要件才算是侵害專利,也就是要符合「全要件」。但有時被控侵權者雖然沒有實施所有要件,但實施的是當中最核心的部分(essential element),此時雖然不構成直接侵權,但實際上直接侵權的可能性極高,就是「間接侵權」。

專利輔助侵權概念,主要是導因於早期各國對於專利侵權的認定以被控侵權人實施被記載於請求項中「全部」之事項為前提,始被認定為侵害專利。惟在某些情況,被控侵權人雖未實施專利發明中的全部內容,但所實施之部分為該專利權之「核心部分」(essential element),對專利權造成直接侵害的可能性極高,且為被控侵權人主觀上所明知時,若對此等行為置之不理,將會使發明專利權之保護失去實益。因此,在美、日、韓及歐盟等國乃就此等造成直接侵權可能性極高之預備或幫助侵害專利權之行為,一併於專利法中明定屬輔助侵害專利權之行為。

然而,由於各國關於輔助侵權規定不盡相同,加上「輔助」(幫助)與「誘引」(教唆)的概念界定不易,智慧局擬再邀集專家學者詳加討論。

智慧局法務室主任石博仁舉例說明:甲廠商有一個專利的要件是A加B,乙廠商只生產A,但在說明書上告訴消費者可以搭配B使用,造成侵害到甲的專利。其中提供A的行為是「輔助侵權」,在說明書引導消費者結合B使用的行為是「誘引侵權」,兩者都屬於間接侵權。美、日、韓與歐盟等國都有間接侵權的規定,但在台灣仍不算是侵權。
侵權態樣極多,雖然引進間接侵權的概念將使專利的保護更加完整,但規定間接侵權也可能使得下游製造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觸「輔助侵權」,如何用文字界定「間接」,難度也很高。

台灣近10年間專利申請件數成長幅度高達65.90%,並持續呈正向走勢,如何強化專利權保護刻不容緩。雖然間接侵權在先進國家普遍有規定,但實務上案例不多。目前智慧財產法院有一件日商武田告中化生產販賣專利過期的學名藥,且在說明書中建議消費者可以搭配其他藥品使用,疑似間接侵權的案件,屆時即可從判決窺知法官實務上涵攝法律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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