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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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試辦綠色申請

日本專利局(JPO)自2009年11月1日起試行將「綠色申請」列入專利優先實審範圍,若試行順利未來將正式實施。所謂「綠色申請」是指為了加快對節能減碳等「綠色科技」的研發成果之專利保護,此類環境議題,例如全球暖化,越來越受到重視,而全球對於這些「綠色科技」的需求也急遽增加。為了加強對這些「綠色科技」的保護且進一步發展「綠色科技」,JPO率先對試辦「綠色申請」優先審查。
透過「綠色申請」,將大幅縮減實審周期,日本預估收到第一次核駁通知周期將由原平均的29個月大幅縮減至2個月。
  日本目前可優先實審的申請案包括:(1)中小企業、個人、大學提交的申請;(2)外國關聯申請;(3)實施關聯申請;(4)綠色申請。除上述申請外,「由第三方實施的申請」亦可優先復審。
  以「綠色申請」請求優先實審/優先復審者,須在「優先實審相關情況說明」和「優先復審相關情況說明」中簡要闡述其發明是具節能減碳排效果的技術。提交「實施關聯申請」時,則須將自其專利申請日起2年內的相關投入生產情況記載於申請文件中。
  
韓國與西班牙、英國電子交換優先權文件

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宣佈,KIPO已於2009年10月1日和4日分別與西班牙專利商標局(SPTO)和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開始進行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專案。該專案是WIPO發起之DAS服務之一部分,主要目的是在實現各國家局之間的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取代申請人透過郵寄方式向各局遞交優先權文件的繁瑣程序。
  截至2009年11月底止,已有KIPO、美國專利商標局、日本專利局、歐洲專利局、中國知識?權局、西班牙專利商標局、英國智慧財產局、芬蘭國家專利與註冊委員會(NBPR)及以色列專利局簽署參與該專案,其中一些國家局簽署後暫未開通。需使用DAS服務的專利申請人可從KIPO網站獲取註冊號,在WIPO的DAS主頁上完成註冊後,向目標專利局登記優先權專利申請號即可。
  與西班牙專利商標局、英國智慧財產局開通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專案是韓國智慧財產局將該專案交換範圍擴展至全球主要專利局的第一步,此舉將大幅簡化韓國國內申請人提交國外申請的程序,進一步提高專利之行政效率。

外國申請中國大陸專利案量近年首次負成長

2009上半年中國大陸受理專利申請共42.6萬件,較2008年同比成長23.1%,但其中大陸本地申請37.5萬件,成長28.9%,國外申請5.1萬件,下降7.3%。而2009上半年美、歐、日受理發明專利申請量則分別成長2%、-8.0%和-9.5%。
  從案件類型來看,2009上半年中國大陸受理的專利申請案中,發明專利共14.8萬件,比2008年同期成長12.1%。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申請占總量的比例分別?34.8%、33.4%和31.8%。在2009上半年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中,大陸本地申請10.4萬件,比2008年同期成長22.4%;國外申請4.4萬件,比上年同期下降6.4%。
  從審查速度來看,2009上半年國知局共核准專利25.2萬件,比2008年成長31.3%,其中准予國內專利21.3萬件,比2008年成長29.9%;准予國外專利3.9萬件,比2008年成長39.3%。在三種專利中,核准發明專利6.6萬件,成長57.5%,核准實用新型專利9.2萬件,核准外觀設計專利9.4萬件,分別比2008年成長16.3%和33.5%。
  2009上半年發明專利申請與核准有二大特點:一是大陸本地發明專利申請量增加的速度高出國外近30%,發明專利申請本地所占比例首次超越七成;二是本地申請人獲得發明專利權33,443件,占總量的50.8%,國內發明專利核准數量首次超越國外。
  比較特別的是:外國向中國大陸申請專利件數2009年出現了近年首次的負成長。分析其原因,不外是受到金融危機影響,跨國企業壓縮了專利申請數量,調整了專利申請佈局。2009上半年外國向中國大陸提申的專利量下降了7.3%,其中韓國下降了29.6%,美國下降了8.4%,日本下降了4.7%。
  根據USPTO、EPO和JPO的初步統計資料顯示,2009年上半年中國大陸向美、歐、日提申的發明專利成長幅度均高於各局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量的漲幅,而同期美、歐、日三局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量漲幅則分別?2%、-8.0%和-9.5%。

行政院初步完成專利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2009年11月16日初步完成專利法修正條文草案,對於前二年衍生國際爭議的專利強制授權制度,這次修法訂定得更周延,未來將比照其他國家規定,單純談判無法達成協議將不得作為強制授權理由,須再進一步結合增進公益非營利使用等作為配套;新法中行政院訂定了3種態樣作為強制授權前提,完全與國際接軌。
其次,行政院召開的專利法修正草案政務審查會中,針對動植物也決定將全面開放以專利保護,如此有助台灣發展生技產業,同時台灣在蘭花基因改造也已經有相當成果,再予以專利保護,對研發人員更具有研究誘因。
醫藥品專利,則將自申請日起保護20年,但若申請專利未取得上市許可證,無法實施專利權時,這次修法則規定,專利權人得以第1次許可證申請延長專利至多5年,並以1次為限。而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向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所需期間,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5年者,延長期間仍以5年為限。因此醫藥品專利最長 25年消滅。
至於專利強制授權,鑑於 2007年經濟部對CD-R同意專利權強制授權,引發歐盟啟動WTO貿易爭端機制危機,所以此次修法特別訂定三態樣前提條件,啟動強制授權。惟外商仍憂心此規定行政裁量空間太大,所以未來將以行政命令再規定說明。
專利強制授權的三態樣前提為:一、比照國際慣例,不以對技術授權金多寡協議不成等單純原因作為強制授權理由,須結合公益等非營利使用之其他理由;二、公平會作成不公平或限制競爭處分,不須經確定,或主管機關認為有使用強制授權救濟不公平情形之必要;三、國家發生緊急危難情況,例如H1N1、禽流感等。
對於侵權損害賠償部分,國內損害賠償較易計算,但對於國外部分不易舉證,所以只要證明授權合法,未來將以授權金數額作為損害賠償金額,同時為與民法體系一致,草案刪除故意侵權3倍懲罰金之規定,但外商擔心如此恐降低保護。
至於專利年費,目前規定3年繳一次,專利權人動輒因忘記繳交年費而喪失權利,此次修訂專利費到期後除半年內以加倍補繳可恢復專利權外,還增訂半年後再給予1年以3倍年費補繳的緩衝期規定,以保障專利權人權益。

智慧局擬調漲專利規費

雖然經濟不景氣,智慧局還是計畫對專利規費作調整,一方面將發明、新型與新式樣年費調降,但是另一方面逐項申請審查費卻變相調漲。公聽會中業界普遍反應,希望在景氣復甦前能暫緩調整費用。但智慧局王美花局長認為,請求的項目愈多,代表該研發技術與製程愈複雜,應以使用者付費與成本概念來衡量。
智慧局新的專利規費方案內容,發明、新型與新式樣年費均調降,以發明調降費用幅度最低,僅調降11%,而新式樣調降幅度最高,調降72%。
舉例而言,發明年費第10年以上修正前金額為1萬8千元,修正後為1萬 6千元,降幅為11%;新式樣第10年以上修正前金額為1萬8千元、修正後為5千元,降幅為72%。
從業界角度來看,發明案申請件數每年近5萬件,新式樣卻僅有近8千件,應以國內申請大宗的發明案為考慮,調降發明專利的年費,對申請人才有更大實益。再者,台灣申請發明件數有逐年下降的趨勢,主要是因為金融海嘯與廠商外移所導致,為了鼓勵業者維持專利權,政府應該調降年費,尤其是發明專利的年費。對於業者意見,智慧局王局長認為,若調降年費,將造成國庫損失,必須再與財政部協調。
至於申請實體審查,智慧局擬將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項以10項為基本單位,超過10項每項加收8百元,不過由於申請實體審查的台灣案中,有36.38%請求項超過10項,所以業界認為這等於是變相調漲審查費。
但王局長表示,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因專利申請所生之費用,應合理反應在規費上,各國已依據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的數目多寡收取不同審查費用,考量各國規範後,智慧局訂定以10項為一個單位為合理的範圍,因此傾向不予以調整。另外,超過10項的申請實體審查,多半會以外國企業居多,而且該研發技術趨於複雜,因此是否要調整一個級距,還待考量。
籌組中的專利師公會代表事後則以書面方式向智慧局表示:原則上公會認同智慧局「建立合理收費機制」,本諸「使用者付費」的精神,讓專利審查費與專利申請請求項數相聯結。但是目前國內景氣尚未有明顯復甦之勢,此時調整規費必須更加謹慎。
其次,依智慧局提供之資料顯示:申請案件中請求項1-10項者占36.97%,11-20項者占36.38%,平均項數為17.7項。而智慧局修正草案定出基本項數為10項,超過10項者每項加收800元;如此可推論有近三分之二的申請案將受到多付規費之影響。因此,專利師公會建議智慧局將加收審查費的門檻提高到20項,則受影響者可降至三成以下,而這些受影響者預估大多是能接受逐項收費概念的外國申請人,也可降低調漲規費的衝擊。

中國大陸禁止商標雙方代理並要求代理人保密

大陸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9年11月17日發佈《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商標代理組織不得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委託,否則將被處以最高人民幣3萬元的罰款。此外,商標代理組織也不得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商標,不得?從事前述活動提供任何便利,不得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也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代理組織合法權益。
如違反上述規定,商標代理組織所在地或行?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對其予以警告或處人民幣1萬元以下罰款;若有違法所得,得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3萬元之罰款。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還作了一些定義性的規定:「商標代理組織」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其他商標事宜的法律服務機構。商標代理組織可以接受委託人委託,指定商標代理人代理商標註冊申請、變更、延展、移轉、異議、撤銷、評定、侵權等有關事項。
「商標代理人」則是指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的工作人員,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能力,熟悉商標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商標代理專業知識,並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商標代理組織執業;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洩漏給其他機構或個人;在明知委託人的委託事項出於惡意或其行?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詐性之情況下,商標代理人應拒絕接受委託。
若欲申請設立商標代理組織,申請人需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如有違反規定,商標代理人所在地或行?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對其予以警告或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下罰款。


中國大陸馳名商標不再終身保護

中國大陸近年來對認定馳名商標(台灣稱著名商標)的相關後續問題十分困擾,由於大陸馳名商標不僅代表在公眾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擁有馳名商標的企業從事投資、信貸時也享有更多優惠,所以企業莫不想盡辦法使自己的商標成為馳名商標,因此也?生了許多「創造」馳名商標的不正代理機構,利用假案件使商標透過司法程序認定為馳名商標。然而實際上馳名商標「終身制」反而動搖了品牌本身的信譽度,有些馳名商標幾年後早已「名存實亡」,但大陸的《商標法》對於已經不馳名的商標如何撤銷認定並無規定,所以造成實務上極大的爭議。
工商總局付雙建副局長表示,為了解決以上馳名商標的問題,中國大陸正在修訂《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使那些已經不馳名的馳名商標能依法清除。
  大陸1991年9月20日公告了第一批「中國馳名商標」,包括茅台、青島、中華、五糧液等,其中有一些商標迄今依然馳名,但更多的商標實際上早已不存在。據統計,目前全中國大陸有1300餘件馳名商標,但有些卻是「有害的」馳名,例如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中,中國大陸22家奶製品企業擁有的一些馳名商標,像是三鹿奶粉,竟也榜上有名,更引發了消費者對馳名商標的質疑:既然商品已經發生了如此嚴重的有毒問題,還有資格繼續成?馳名商標嗎?
  然而從法律角度看,要去掉「馳名商標」的稱號並不容易,因為中國大陸馳名商標雖然由工商總局認定,但在撤銷馳名商標方面,卻是法律空白,沒有任何規範可依循。如此一來,已經不馳名的商標使得馳名商標的形象嚴重受損,對消費者也造成傷害。因此,大陸認為修訂《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迫在眉睫,除了需擬定撤銷馳名商標條款外,還需對認定馳名商標之要件作更詳細的具體補充。
  台灣對於著名商標,由於是採個案認定,即使在某訴訟程序中認定該商標為著名,也不具有「終身著名」的效果,因此沒有類似的困擾。從商標使用的角度看,台灣個案認定著名商標效力,也較為合理。但因大陸對馳名商標認定還有商標本身以外的優惠,例如信貸、投資等,效果上較為複雜,因此要如何完善相關規定,值得拭目以待。
  
永慶房屋取回大陸商標權

橫跨兩岸房屋仲介店數最多的永慶房仲集團董事長2009年11月23日在上海宣布:「永慶房屋」終於取回在中國大陸的商標權,未來將不再使用「台慶房屋」作為商標,正式正名為「永慶房屋」。
永慶房屋仲介集團從2005年登陸上海後,一開始因為「永慶」已經被中國大陸業者惡意搶註,永慶房仲集團只好申請備位使用權,品牌名稱暫時先用「台慶房屋」,造成在兩岸使用之商標名稱不一致。然而原惡意搶註的業者因為3年連續未使用,商標權遭撤銷,所以永慶房仲集團依法順位取得權利,上海台慶房屋也正式宣佈更名為永慶房屋。
從2006年台灣許多商標在大陸遭搶註以來,兩岸就商標搶註問題積極協商,已經有許多遭搶註的商標回歸原權利人使用。除了「永慶房屋」之外,還有「中華電信」、「台灣啤酒」也同時依法順位取得大陸的商標權,不需經由訴訟,對台商是一個大好消息。
永慶房仲集團表示,該集團橫跨兩岸,在大陸37家「上海台慶房屋」正名為「上海永慶房屋」後,永慶房屋、永慶不動產、有巢氏房屋三大連鎖品牌並進,在台灣的房仲業者中,將擁有最多店數。2010年永慶房仲集團將大舉拓點6成,進一步搶奪兩岸不動產金流商機。此外,2010年集團目標,台灣將由目前3品牌、550店、總銷售金額2,500億元,成長到明年670店、總銷金額3,000億元;上海永慶則由目前37店、成長6成到明年底達60店。
兩岸簽署金融MOU後,商業貿易往來將更頻繁,商標保護也更形重要。台商前進大陸,一定要更戰戰兢兢,隨時注意維護自身權益,以免努力的心血付諸流水。
  
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經濟部於2009年11月16日以經授智字第09820031440號令訂定發布商標「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台灣的商標自1991年起即採聲明不專用制度,於2000年訂定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並於同年12月28日公告施行,內容涵蓋聲明不專用制度的意義、適用範圍,並例示具體個案的適用情形。2004年為因應商標法修正,要點內容曾作小幅修正。因考量該要點施行至今已有相當時間,且以條列之方式撰寫,內容較為精簡,商標審查人員在實務使用上常感參考性不足,爰訂定「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以作為案件審查參酌。
「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係以聲明不專用審查要點為基礎,並參酌近年來聲明不專用制度於台灣運作情形及國際商標理論實務的發展,充實聲明不專用制度的理論內涵,明列應否聲明不專用的情形,加強例示案例的具體說明,並明定聲明格式,以取得實務作法的合理性及一致性。另外,考量聲明不專用的規範目的,主要在防止商標權利範圍的爭議,在無造成爭議的情形下,智慧局將透過依職權聲明不專用方式,以簡化審查程序提升效益。
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但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之目的,將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一併申請註冊,例如「來來大飯店」中的「大飯店」、「三媽臭臭鍋」中的「臭臭鍋」;雖然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可取得註冊,但商標權人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所含前述事項是否具有專用權可能看法各異,進而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虞。
台灣早期對於這種情形,均要求商標申請人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予註冊,惟此種作法並不合理,因而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亦即透過聲明不專用,申請人同意放棄商標中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依法單獨不得註冊部分的專用權,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等不得註冊部分於商標圖樣。此作法使商標取得的權利範圍明確,在商標取得註冊之後,不致產生商標權及於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單獨不得註冊部分之疑義。
商標註冊後,雖然商標中含有聲明不專用的部分,商標權人仍取得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使用整體商標的權利,而非單獨使用商標中特定部分的權利。所以商標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其判斷仍應以整體商標圖樣為觀察。

法國立法嚴懲網路侵權行為

法國國會兩院聯席委員會2009年以258票贊成、131票反對,表決通過打擊網路侵權行?的「反網路盜版法案」。該法案對網路侵權犯罪的處罰除得剝奪侵權用戶登錄連線之權利外,還將根據侵權程度處以最高30萬歐元的罰款。雖然新法案仍必須經過總統簽署等程序後才正式實施,但離正式生效已指日可待。屆時,法國將成?已開發國家中,對網路管制最嚴厲的國家之一。此舉在以法律手段懲罰網路侵權方面,將給世界其他國家,特別是侵權嚴重的中國,具有濃厚的警示作用。
  針對世界各國關注的網路侵權,WIPO指出網路侵權的嚴重程度已經到了挑戰著作權?業持續發展的程度。近年來,網路數位文件下載服務日益增加,在此一領域對著作權及其鄰接權的侵權行?也呈擴大趨勢。據法國反音像盜版協會公佈的相關資料顯示,至2009年法國有94%的網路用戶已使用寬頻網路連線服務。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法國人民透過網路點對點(P2P)對新電影的非法下載多達每天45萬次,已經逼近法國影院的日上座人次。在過去5年多的時間裏,法國音像製品銷售量萎縮了逾50%。2008年透過網路非法下載音樂、影視和圖書?品的行?造成法國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1億歐元。面對日趨嚴重的網路盜版行為,2008年6月18日法國文化部正式提出「反網路盜版法案」。
「反網路盜版法案」的特點是所謂的「三振出局」條款。所謂「三振出局」,是指在網路上非法下載音樂、影片及軟體者,初犯會收到電子郵件警告,再犯則會接到掛號信書面警告,三犯則會被判處「極刑」,自此剝奪「上網權」最高達1年之久,另外還可能被監禁2年,罰款最高可達30萬歐元;此外兒童若在網路上侵權,還可能殃及父母,使父母被罰款3千多歐元及「斷網」1個月。
  除了「三振出局」條款外,該法案還要求網路用戶安裝軟體,讓專門的管理部門更容易追蹤到進行非法下載網民的身份。法國此一反網路盜版法律如果成功實施,將對其他國家的網路侵權行?處罰?生極大警示作用。
對於法國嚴厲的「反網路盜版法案」,中國大陸專家認?,法國反網路盜版法案對網路侵權行為人只要求具備故意的主觀要素,而中國相關立法除了確認故意之主觀要素外,同時還要求需「以營利?目的」。若非以營利為目的,則不構成網路侵權,也不得科處刑事處罰。
法國不將獲取經濟利益作為智慧財產犯罪的成立要件之一,只要行?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不論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構成犯罪。如果說傳統意義上對著作權及其鄰接權的侵害主要表現在對作品的物質性複製和發行,而現代資訊網路環境下的複製、傳播則超出了這一概念,且現代網路侵權的目的也更趨向於多樣化。除一些行?人追求經濟利益外,許多嚴重的侵權行?並不具有營利目的,例如行為人由網路下載影音產品供自己觀賞。所以中國傳統規定的「以營利?目的」之構成要件已成?目前打擊侵權犯罪的一大障礙,許多學者建議刪除「以營利為目的」之客觀構成要件。法國開始實施此「反網路盜版法案」後,相信其他國家也可能陸續跟進,預估將對打擊網路侵權行為產生重要的影響。

賀連邦同仁金榜題名專利師及大陸律師

98年度專利師考試甫放榜,連邦共有2位同仁金榜題名,分別是:林欣蓉、羅文泉;而陳瑞媛也通過大陸律師資格考試,可喜可賀!
台灣的專利師國家考試自97年度開辦以來,為配合專利師專業多元的需求,考試型態仍在不斷商討改進中,預計自99年度開始加考撰寫專利說明書。台灣的專利師國家考試,考生須就英文、日文二種外文中擇一選考,而專業科目則需從工程力學、生物技術、電子學、物理化學、基本設計、計算機結構等六科中擇一選考,此外共同科目還包括專利法規、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申請實務、微積分與普物普化等科目,範圍涵括理工與法律二大領域,應考十分不容易,能榜上有名絕非僥倖!
98年度專利師報考人數共858人,其中男性637人,女性221人;到考人數共466人,其中男性338人,女性128人;而錄取人數共38人,男性30人,女性8人。專業科目中,以選考英文及電子學的錄取人數最多,有14人;其次是選考英文及物理化學,錄取人數有8人;選考英文及計算機結構錄取5人;選考英文及工程力學、英文及生物技術錄取各4人;選考英文及基本設計錄取3人。外文選考日文者則無人錄取。
目前台灣的專利師已登錄並申請加入公會已有128人,而專利師公會籌組順利,預計將於98年12月11日召開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監事等。公會草創初期百廢待舉,待公會運作上軌道,擬於99年3月底前舉辦成立大會,邀集國內外菁英共襄盛舉,慶祝台灣專利師公會誕生。
至於大陸律師,自1979年律師制度恢復以來,大陸律師人數從212人發展到2009年的逾15萬人,而律師事務所也從79家發展到逾1萬5千家。大陸於2008年12月12日制定了《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台灣居民通過大陸司法資格考試合格,必須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通過當地地方律師協會考核合格,方能申請執業。現階段台灣居民擔任大陸律師,只能和大陸律師合夥,不能和獨資在大陸開設事務所;而執業範圍也有限制,僅限於法律顧問、代理、諮詢、代書等非訟業務,或者涉台的婚姻、繼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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