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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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初步完成專利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2009年11月16日初步完成專利法修正條文草案,對於前二年衍生國際爭議的專利強制授權制度,這次修法訂定得更周延,未來將比照其他國家規定,單純談判無法達成協議將不得作為強制授權理由,須再進一步結合增進公益非營利使用等作為配套;新法中行政院訂定了3種態樣作為強制授權前提,完全與國際接軌。

其次,行政院召開的專利法修正草案政務審查會中,針對動植物也決定將全面開放以專利保護,如此有助台灣發展生技產業,同時台灣在蘭花基因改造也已經有相當成果,再予以專利保護,對研發人員更具有研究誘因。

醫藥品專利,則將自申請日起保護20年,但若申請專利未取得上市許可證,無法實施專利權時,這次修法則規定,專利權人得以第1次許可證申請延長專利至多5年,並以1次為限。而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向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所需期間,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5年者,延長期間仍以5年為限。因此醫藥品專利最長 25年消滅。

至於專利強制授權,鑑於 2007年經濟部對CD-R同意專利權強制授權,引發歐盟啟動WTO貿易爭端機制危機,所以此次修法特別訂定三態樣前提條件,啟動強制授權。惟外商仍憂心此規定行政裁量空間太大,所以未來將以行政命令再規定說明。

專利強制授權的三態樣前提為:一、比照國際慣例,不以對技術授權金多寡協議不成等單純原因作為強制授權理由,須結合公益等非營利使用之其他理由;二、公平會作成不公平或限制競爭處分,不須經確定,或主管機關認為有使用強制授權救濟不公平情形之必要;三、國家發生緊急危難情況,例如H1N1、禽流感等。

對於侵權損害賠償部分,國內損害賠償較易計算,但對於國外部分不易舉證,所以只要證明授權合法,未來將以授權金數額作為損害賠償金額,同時為與民法體系一致,草案刪除故意侵權3倍懲罰金之規定,但外商擔心如此恐降低保護。

至於專利年費,目前規定3年繳一次,專利權人動輒因忘記繳交年費而喪失權利,此次修訂專利費到期後除半年內以加倍補繳可恢復專利權外,還增訂半年後再給予1年以3倍年費補繳的緩衝期規定,以保障專利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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