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02月
上一頁 1 2 3 4 5 6下一頁
 

美國專利法改革方向

2009年1月美國總統歐巴馬宣誓就職,為了履行競選承諾,美國最近推出大量專利法改革措施,不僅涉及國會提出的新法案,還涉及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做出之新判決等。以下就2009年美國專利法改革最新動態進行介紹。

一、損害賠償金改革
這是最具爭議性之條款,許多知名電腦軟體技術公司,例如:微軟、蘋果、英代爾認?,陪審團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判決支付之賠償金額過高,在一定程度上會抑制創新,故主張改革。另一派意見則認?,關於陪審團判付賠償金額毫無節制的說法沒有根據,且依現行法律完全可以解決此一問題,所以不需改革。目前反對損害賠償金改革的一方占多數,因?美國聯邦政府的3個部門都傾向以強化現行專利法方式解決,而非創設新的法律。

現行美國專利法對於損害賠償金計算的相關規定不多,因此法院在損害賠償金的判定上有關鍵性的影響,這也是提出改革現行專利法的主要原因。

以朗訊(Lucent)訴微軟(Microsoft)和戴爾(Dell)一案?例:朗訊認為微軟Outlook電子郵件和日曆軟體中的「日期選擇器」功能侵害其一件專利,加州地方法院判決朗訊專利有效且遭到微軟Outlook軟體的侵權,微軟應支付朗訊5億美元損害賠償金。

微軟提起上訴,認?損害賠償金金額過高,同時有12家公司提交意見書,支援微軟提起上訴。這些公司大部分?電腦軟體和技術公司,包括蘋果、甲骨文、奔邁、雅虎、SAP、美光以及英代爾等。這些公司認為聯邦巡迴法院通常判決過高的損害賠償金,而地方法院則否。因此,聯邦巡迴法院應進行具體改革,包括要求地方法院積極發揮「看門人」作用,確保陪審團不偏頗;同時聯邦巡迴法院應禁止陪審團以?品總價值作?計算損害賠償金的基數,並要求陪審團以涉案特徵的價值作?計算損害賠償金的唯一依據,此計算損害賠償金的方法稱?「拆分計算法」。

反對微軟者則來自不同行業的13家公司,例如,3M、惠氏、寶潔、強生等,認?現行判例法已足以確保對專利案件做出合理的損害賠償金判決,若依微軟等公司鼓吹的激進方式修改專利損害賠償金法律,將會降低專利的內在價值及其保護研發投資之功能,也會減弱公司對費用高昂的投機性研發活動進行投資之意願。反對微軟者雖然同意地方法院應發揮「看門人」作用,但認?微軟方所提出的改革建議將使損害賠償金計算降低必要的靈活性,恐將顛覆專利法150多年來所建立的微妙平衡。

聯邦巡迴法院逾2009年9月就朗訊-微軟上訴案做出判決,認定朗訊的專利有效且遭到侵權,但在損害賠償金問題上卻支持微軟,認?陪審團判付的損害賠償金過高。同時,法院卻駁回微軟派所提出的改革建議,認?現行的損害賠償金法律足以解決這一爭議。

美國國會針對專利損害賠償金的拆分計算法展開激烈的爭議,最後反微軟派取得勝利,2009年4月參議院通過了一項折衷議案,目前還不能確定國會頒佈的法案最終將如何解決損害賠償金問題,但歐巴馬政府已明確表示支援參議院折衷議案所採納的損害賠償金計算方法。

二、專利授權後的異議程序
另一個備受爭議的問題是:何時、如何向USPTO請求?動專利異議程序。這一爭議通常與3個問題有關:1.USPTO假定專利是有效的;2.何種在先活動可構成異議的基礎(例如,核准專利後異議僅限於對在先技術書面參考文獻提出,或對在先銷售或在先使用提出);3.核准專利後向USPTO或法院提異議程序對專利效力之影響。

與前述損害賠償金看法相同,電腦軟體和技術公司贊成建立一個健全的核准專利後異議程序體系,核准專利後仍可基於各種在先技術活動對專利提出多項異議。但制藥公司等則持反對意見,要求應對提出異議進行限制。

目前參議院的折衷議案允許核准專利後仍可對該專利提多次異議,而?議院則對此增加限制。歐巴馬政府傾向於參議院的折衷議案。

三、其他爭議較小的條款
例如:?議院和參議院都提出以「先申請制」取代「先發明制」的條款,以期與其他國家專利制度統一。此外,兩院也提案將聯邦巡迴法院近期的判決正式編入法案,使得提起故意侵權訴訟或在與訴訟無實際關聯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變得更加困難。


Top  
上一頁 1 2 3 4 5 6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