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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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通過侵權責任法

2009年10月26日中國大陸第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該法對侵權責任有全面系統之完整規定,包括侵權責任法與知識?權法的關係、對知識?權法?生之影響、知識?權侵權責任之歸責原則、責任形式之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是否適用於知識?權侵權等。整理重點如下:

一、《侵權責任法》是一般法
侵權責任法是保護私權的法,其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明確規定?「民事權益」,所以是侵權責任法之保護標的。

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民法是上位法、一般法,而侵權責任法屬於上位法、一般法,知識?權法則是下位法、特別法。侵權責任法是關於所有侵權責任的基本性法律,知識?權法與侵權責任法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因此,知識?權侵權責任應先適用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權法律,在知識?權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之情況下,才適用侵權責任法。

二、知識?權侵權責任主要適用過錯原則(按:即「過失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7條分別規定侵權責任之歸責原則。第6條規定:「行?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人有過錯,行?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7條規定:「行?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這兩條學者一般概括?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

知識?權侵權責任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是對「知識?權侵權行?」的界定,則適用無過錯原則,即無論行?人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實施了侵權行?,就要承擔停止侵害的責任。

三、知識?權幫助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例如:秀水街知識?權糾紛,秀水街市場的承租人侵害他人知識?權,而秀水街市場管理者因疏於管理,被法院認定?實施幫助侵權行?,應承擔間接侵權責任,故被判決應連帶負責。

侵權責任法第9條明文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的,應當與行?人承擔連帶責任。」第8至12條也分別規定了狹義共同侵權、教唆幫助侵權、共同危險侵權、無意思聯絡侵權等共同侵權類型。

四、知識?權侵權可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2006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郭敬明小說抄襲」案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1萬元,這是大陸法院首次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支持原告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知識?權侵權責任之認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即可適用精神損害賠償。中國大陸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權,其中人身權是權利人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包括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當這些權利受到侵害並造成權利人嚴重精神損害時,權利人就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五、知識?權法在民法體系中的位置
侵權責任法是大陸民法典的主體部分,但民法典還有三大區塊尚未完成,就是涉外民事關係法、人格權法、修改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而知識?權由於其特殊性,知識?權法將仍然以特別法方式存在,不納入民法典,只在將來的民法典總則中規定一個原則。

有關將來大陸知識?權法在民法體系中的位置,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1.制定單獨的知識?權法典;2.在將來的民法典中對知識?權法單獨成編;3.在將來的民法典總則中對知識?權做原則性規定,知識?權法依然以單行法方式存在,保持目前的知識?權法體例不變。目前大多數學者比較傾向於第三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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