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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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2009年知識產權大事記

至2009年12月7日為止,中國大陸專利授權總量突破300萬件大關,達到3,007,636件。2009年在全球金融風暴肆虐下,中國大陸知識?權依然創下許多紀錄,在此擷取其中有代表性的5個,摘要說明如下:

紀錄一:知識?權優勢企業之優勢明顯
中國大陸原本只是世界工廠,但已經快速轉型成為具有自有品牌的優勢企業,許多具有研發能力的企業,在政府大力補助下,更申請許多專利,累積了龐大的競爭優勢。正是因??品擁有自主知識?權,客戶放心採購,同時也將專利授權客戶使用,有時甚至無償授權,提高客戶的品牌滿意度與忠誠度,所以國際金融危機對中國大陸的業務沒有絲毫影響,即使是最嚴重的時候,業務量也在不斷增加。

紀錄二:知識?權被提升至「戰略高度」
高端光刻機是積體電路生?製造設備中最核心、最關鍵的設備。至2009年11月底止,大陸高端光刻機專利申請人中,上海微電子裝備有限公司以153件國內專利申請和9件PCT國際專利申請位居第一位,是近幾年大陸專利申請量成長最快的申請人。據該公司表示,在成立之初就意識到知識?權不僅涉及技術、法律問題,還是影響公司發展、國家工業發展的戰略問題。所以公司制定了知識?權戰略的宏觀目標——快速而有計劃地在專利持有規模上縮小與國外同行的差距,獲得行業知識?權互?談判的對等能力。

2009年是中國大陸的知識?權戰略年,將知識?權提高到「戰略高度」,已在各個層面達成共識。目前已經有等10個省(市)公布了地方知識?權戰略綱要;行業戰略方面,國家知識?權局也陸續展開重點?業和重大技術專利分析和預警工作,例如2009年?動的風力發電、電動汽車和汙水處理等10項專利分析研究工作。在企業戰略方面,華?、中石化、中興等公司早已有一套自成體系的企業知識?權戰略,並發揮出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大陸大部分企業還沒有成熟的企業知識?權戰略,還需要國家戰略和地方戰略的進一步帶動和引導。

紀錄三:知識?權質押成?新的融資管道
大陸推動知識產權質押,銀行融資考慮要件除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最重要的還是企業的核心技術和研發能力。地方知識?權局也組織專利權評估和質押專題培訓班,對部分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培訓,進一步推動專利權質押融資工作。

2008年12月,國家知識?權局公布了《關於確定第一批全國知識?權質押融資試點單位的通知》,確定北京市海澱區知識?權局等6家單位?第一批全國知識?權質押融資試辦單位。

以北京市海澱區知識?權局?例,自2008年8月以來,共有150多家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提出知識?權質押貸款申請。至2009年12月止,已有34家企業共獲得貸款39筆,貸款餘額3.14億元。單筆貸款餘額最高的?5000萬元,最低的?200萬元。
紀錄四:國家財政補助企業申請PCT國際專利

通過PCT途徑申請國外專利是中國大陸企業「走出去」最便捷的方式之一。2008年,中國大陸PCT專利申請達6,089件,居世界第6位。但國外專利申請費用高,是中小企業的沈重負擔。因此,2009年9月中國大陸財政部印發《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資助對象主要?國內中小企業、事業單位及科研機構。
紀錄五:新專利法實施推動自主創新

2009年10月1日中國大陸第三次修改後的專利法正式實施,國家知識?權局負責人指出,專利法第三次修改最主要原因不是因為外界,而是在認真總結大陸專利制度建立20多年來的實務發展,結合對專利制度本質和目的之進一步認識,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從解決實際面臨的問題出發而進行,不僅要全面保護國內、外專利權人的利益,同時也要兼顧與公?利益的平衡。



著作權法修正,取消影音二次播送刑責

立法院於2010年1月12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未來旅館、賣場、遊覽車等業者「二次播送」只要向單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付出共同使用管理費,即使侵權也無刑責。
所謂「二次播送」,是指將原播送的著作再公開播送,或以擴音器等器材,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例如:旅館透過隨選播放系統,供旅客收看有著作權的影片,就屬「二次播送」。 至於麵店、餐館等營業場所的電視機,提供用餐客人收看有線電視,因屬「原機播送」,並不違法。
遊覽車、美容院、大賣場、餐廳、醫院、旅館等營業場所,常透過加裝喇叭、音響、視訊設備等,將電視或廣播內容擴大播送,供客人欣賞;這種「二次播送」行為,未來不適用著作權法的罰則,沒有刑責,如有侵權爭議,只需循民事救濟途徑解決。
智慧局則解釋,違反著作權法的情形,只限於「二次利用」卻未付費的店家,主要判斷標準是看店家有沒有「擴大播送」。如果店家只是為了營造氣氛,不是營利,都不算是二次利用。如果餐廳把電視運動節目用投影機投射到大尺寸布幕上供客人觀賞,算是二次利用。另外,大賣場播放音樂是透過分裝於賣場各處的音響來播放,也算二次利用。
立院同日還三讀通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案,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增訂兩個以上集體管理團體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並應由其中一個團體向業者收取費用。修正之後,可避免「二次播送」的業者窮於應付各路著作權仲介團體的收費要求。修法還規定,集體管理團體經許可設立者,須上網公開,章程應明列收費費率、金額等。
由於目前台灣共有7家著作權仲介管理團體,收費方式不一,造成「二次播送」業者困擾,必須分別向多個團體接洽授權,非常不便,甚至可能「一條牛被剝多層皮」。新法通過後,將可有效解決業者的不便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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