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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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就歐洲共同體專利問題達成共識

經過長期討論後,歐盟委員會已就未來歐洲共同體專利體制的若干重要問題達成共識。值得注意的是:各成員國仍未對歐洲共同體專利文本的翻譯和專利司法管轄等重要問題形成共識,有待在今後的討論中再尋求解決。

歐盟委員會就未來歐洲共同體專利問題達成共識如下:
一、《歐洲共同體專利條例》總體規劃之建議:該規劃著重於處理專利核准後的問題,例如共同體專利之效力、強制許可或專利失效/專利無效訴訟。
二、未來歐洲共同體專利體制之基本理念是歐盟以加入《歐洲專利公約》(EPC)的方式與其成員國一同作?歐洲專利申請的指定國,以及由歐洲專利局(EPO)授權歐洲共同體專利。也就是說,未來共同體專利與歐洲專利將併存,將歐盟作?單獨指定國的專利申請在授權後成?共同體專利,在歐盟範圍內統一生效。
三、歐洲共同體專利文本的翻譯問題,將獨立於《歐洲共同體專利條例》另行規定,並與其同時生效;相關規則的制定需經歐盟委員會無記名投票決定。
四、歐盟將以整體形式加入EPC成?締約國,因此,今後EPC的修訂有必要在外交會議上進行。此外,設立歐洲專利組織行政委員會特別委員會、歐盟及其成員國的投票權以及專利申請中歐盟和歐盟成員國的平行指定等制度問題,都將在EPC中予以規定。
五、一旦《歐洲共同體專利條例》生效,歐洲專利組織行政委員會下設的特別委員會將對延展費及其分配方案予以確定。可預見的是,EPO仍將保留50%的延展費收入。
六、歐盟委員會建議應加強EPC締約國間的夥伴關係,在適當情況下,應允許EPO使用EPC締約國各國家局的國家專利申請檢索結果,但後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應在前一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內。此類檢索結果的使用方法將與歐洲專利網路(EPN)建構的專利申請檢索結果使用方案一致。
七、在歐盟、歐盟成員國以及EPC非歐盟成員國的共識之下,建立統一的共同體專利訴訟制度。研擬中的「歐洲專利和歐洲共同體專利法院(EEUPC)」對歐洲專利和歐洲共同體專利的侵權和無效上訴具有專屬管轄權,由一審法院、上訴法院及登記處組成。一審法院將包括一個中央級別的法院和若干個各成員國地區法院。有關該法院的組建問題最早可於2010年夏天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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