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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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調整一審智財民事案件管轄標準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公告《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全國法院均開始施行調整後之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新規定指出: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為人民幣(以下同)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對於上述標準以下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除應經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者外,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新規定,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準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至目前為止,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指定了92個基層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

對於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件及涉及馳名商標認定之糾紛案件以及壟斷糾紛案件等特殊類型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新規定要求確定管轄時還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上述案件管轄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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