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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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學習障礙者合理使用著作規定

立法院於99年1月5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第53條修正案」,修正著作權法第53條視聽覺障礙者合理使用條文,納入「學習障礙者」及「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之適用,立法通過後,即可依該規定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來製作有聲書等方式,供學習障礙等視、聽覺認知有障礙人士使用。

現行著作權法第53條規定:「已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以增進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室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使用。」

由上述規定可知,現行著作權法第53條雖明定視覺及聽覺機能障礙者得依該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然而並不包括其他因身體、生理、精神、認知、心理等身心障礙所導致視、聽覺的辨識及認知上發生異常者,例如學習障礙所導致之閱讀障礙,或者因高齡、腦外傷之後遺症而產生不能拿住、操控書本,以及不能集中或移動眼睛達到可以正常閱讀之人士,均無法依現行著作權法第53條主張合理使用。

為使上述人士擁有與正常人一樣可接觸、享受作品之機會,本次修正案即針對因身心障礙而對視覺或聽覺認知產生障礙者,擴大納入著作權法第53條合理使用範圍,進一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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