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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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強力促進發明專利應用

?促進發明專利的應用,印度專利局(CGPDTM)依印度專利法相關規定,要求印度專利權人及被授權人須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印度專利局提供其發明專利在印度應用情況之書面說明,否則將科處100萬印度盧比(約合2.2萬美元)的罰金,而未應用的專利也可能被裁定許可強制授權。

2005年修訂的《印度專利法》對於發明專利的應用作出了專門規定:第83條?一般性規定,即專利授權的目的不僅是使專利權人享有專利?品的壟斷權;第84條規定,如果發明專利在核准後3年內未被應用,則其他人可請求強制授權;第146條規定,專利權人以及被授權人須在專利授權日後第三年向印度專利局提供其發明專利在印度的商業應用情況。前述新法規定已自2005年起生效,但實際上,大部分專利權人迄今均未履行相關規定。

印度前述強力促進發明專利應用的措施極為嚴厲,如未及時提供資訊將面臨高額罰款,但若為規避罰款而提供虛假資訊,將被處以最多6個月的有期徒刑。由於印度大部分專利權人均未履行該項規定,將使?多發明專利處於可被請求強制授權的範圍內,受影響最嚴重的是印度藥品製造業,預估將有90%至95%的藥品專利可能被裁定強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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