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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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研議未註冊之著名商標保護規定

智慧局2010年3月9日表示,日前公平交易委員會有意提案刪除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中有關「仿冒行為制止」之規定,恐造成權利人喪失補充救濟之機會;在邀集公平會以及學者專家討論後,多數學者專家認為仍應繼續保留該規定,因此希望公平會在未來修法時能納入參考。

智慧局進一步說明:商標法第2條規定採「註冊保護原則」,對於未註冊之著名商標,公平會早年參考外國法訂定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各款加以保護,以解決仿冒且有礙公平競爭之行為。惟,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各款,包含「已註冊」及「未註冊」之著名商標,若違反則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以下同)1億元以下罰金。而商標法對於侵害商標權的處罰,商標法第63條第1項僅規定以民法第216條規定,或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或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之金額,三者擇一計算損害賠償。觀察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項與商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對於行為人所負責任明顯輕重失衡,導致實務上對公平交易法之適用趨於保守。而商標法第63條第1項各款等規定損害賠償金額計算雖然較為明確,卻無法涵蓋市場上不公平競爭行為,也讓權利人常因適用此二法產生不明確而提出質疑。

學者專家從學理角度指出:公平交易法規範有「事業競爭」層面的考量,與商標法保護目的不同,從競合角度來看,應儘量避免二法規範重疊,但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各款所保護的「表徵」,可彌補商標法對未註冊商標保護的不足,因此仍有保留的必要,只是必須在要件上調整,並刪除行政裁處及刑事責任,即可讓行為人在責任失衡上有所調整。

此外,商標法修正草案在2010年3月初送行政院審查,智慧局強調,修正草案內容並未包括「未註冊著名商標」的保護規定,目的是希望公平交易法與商標法依舊維持一般與特別規定的關係,商標法有明確規範,優先適用商標法,商標法未規定時則由公平交易法補充適用,並利用課予行為人一定責任,回復市場競爭秩序,對於無法依商標法尋求救濟之權利人,也有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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