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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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開創「三人技術組、五人合議庭」之知識產權審判模式

中國大陸近年來專業技術類案件在法院受理知識?權案件中的比例不斷增加,審判難度也不斷增加,逐漸成?影響知識?權審判之整體效率與審判品質之重要關鍵。2008年底,北京二中院開創「三人技術組、五人合議庭」的審判新模式;施行一年多來,此模式有效集中技術類審判人員資源,也提高了技術類案件之審判效率與審判品質。

大陸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形式是合議制,也就是由3名以上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共同進行審判工作並對承辦的案件負責之審判制度。如果涉及的知識產權案件需要高度專業技術支援,就把合議庭人數擴大到5人,其中有3人負責解決技術爭議問題。

舉例而言,2010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中石油被訴侵害發明專利權案,由4名法官和1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了5人合議庭審案,5人合議庭中有3名是技術組成員,負責解決技術類難題。三人技術組成員中有2名法官,分別具有理科、工科的本科學歷和法律專業的碩士學歷,另外1名是人民陪審員,來自知識?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

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主張:被告之建設專案落入「水下建築構件及其採用該構件的水下建築物的建築方法」專利之保護範圍,侵害了原告對於該專利獨佔實施許可的權利。同時,涉案專利屬於方法發明專利,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被告證明其獲得相同?品的方法不同於受專利保護的方法。

被告代理人則否認涉案專利?方法專利,同時反駁:涉案專利只是在失效專利的基礎上加了一項公知公用的技術特徵,應屬於無效專利,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2010年初,北京海通途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因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團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其發明專利,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次,北京海通途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也主張,其於2005年取得「水下建築構件及其採用該構件的水下建築物的建築方法」專利的獨佔實施許可,隨後該公司又發現「大港埕海油田(1期)海洋工程埕海四號進海路部分」的工程項目侵權;而該工程是也由上述4家公司具體實施,所以上述行?侵害其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人民幣600萬元。

此案在北京二中院是以「三人技術組、五人合議庭」的審判新模式審理,詳言之,書記官在送達訴訟文書時同時送達了2張傳票,其中1張是技術組進行的技術問題審理日期,另1張則是合議庭對案件的全面審理日期,「三人技術組」先審理技術問題,透過涉案專利技術和建築工程的技術比對,對涉案專利是否屬於方法專利,是否屬於有效專利等問題進行了兩次審理後,才召開全面審理之合議庭。而在全面審理的合議庭中,法庭調查和辯論則不涉及技術問題。

近年來,專業技術類案件在知識?權案件中的比例不斷增加。北京二中院受理的知識?權案件中,涉及技術問題的專利權糾紛案件、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電腦軟體糾紛案件、商業秘密糾紛案件等技術類案件所占比例逐步上升,達30%以上。北京二中院一審知識?權案件的平均審理時間約?66.3天,而上述技術類案件的平均審理時間明顯更長,達96.4天。

過去對於這些知識?權審判中的技術難題,通常是採取司法鑒定、專家證人、技術諮詢等方式解決,普遍都有程序複雜、審判周期長之缺點。2008年底起,北京二中院創新了「三人技術組、五人合議庭」的審判模式,將技術問題和非技術問題分開審理,二次合議形成處理意見,二次核改簽批判決文書:由3名具有理工背景、具備較強技術理解能力的法官或人民陪審員組成技術組,負責先期介入案件審理,技術組組長主持技術事實調查,解決專利技術比對等技術問題。此外,技術組組長也負責對承辦法官草擬之裁判文書中有關技術問題之核改簽批。全案審理則由具有技術類案件豐富審判經驗的審判人員擔任審判長,與技術組成員和另外1名法官共同組成5人合議庭,對技術小組查明的技術事實當庭確認,並解決案件其他非技術問題,由審判長就裁判文書整體進行核改簽批。

再舉一例:2008年2月北京二中院審理「烤地瓜機」實用新型專利糾紛案件時,技術組赴被告處現場勘驗被控侵權機器設備,只用了20分鐘,技術組就完成了全部技術比對工作。技術審理後,雙方當事人對案件及法官心證有了更清楚的認知,所以很快達成和解。

北京二中院表示,與傳統模式相比,「三人技術組、五人合議庭」模式具有以下四個特點和優勢:一是技術組3名人員集中解決技術問題,縮短了技術問題解決的周期,確保技術類案件當事人擁有的不再是「遲來的正義」;二是技術問題審理與非技術問題審理分離,提高了正式庭審的效率,解決了以往技術問題大量佔用庭審時間又效果不佳的問題;三是技術組3名人員集中解決技術問題,提高了認定的準確性,進而提高了此類案件的審判品質;四是「二次合議形成處理意見」、「二次核改簽批裁判文書」模式有助於案件的準確認定和裁判文書品質的提高。

北京二中院試行此模式以來,先後審理了39起複雜的技術類案件,平均審理時間僅70多天。同時,該模式審理的案件無一被改判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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