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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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修法防制使用他人商標之影子公司

台灣和大陸使用他人著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的情況層出不窮,對於這類公司一般稱為「影子公司(Shadow company)」。由於商標由智慧局主管,而公司中文名稱登記由商業司主管,英文名稱則由國貿局登記,主管機關不同,適用法律也不同,所以往往發生前述影子公司的情況。

最近有台灣廠商以國際知名的商標INTEL登記作為自己公司之英文名稱「INTEL-TRAN S Co.,LTD.」,英特爾提起訴訟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引起其他業者一陣恐慌,深怕未來自己的著名商標名稱,例如ACER、ASUS、HTC等被他人登記作為公司英文名稱。對此,經濟部表示將修訂商標法,明確禁止以他人著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

智慧局指出,這家將INTEL登記為公司英文名稱的台灣公司,與英特爾的業務相異,沒有業務重疊的問題。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法第62條第1款規定的公司名稱,是指依據公司法登記成立的公司名稱,而國貿局的公司英文登記只是行政命令,不需登記在公司章程,因此沒有登記效力,最高法院把英特爾的訴訟發回更審,智慧財產法院也採取相同見解。從法條規定角度得到如此結論,實際上將對著名商標權利人及消費者造成極不良影響。

為解決爭議,智慧局已提出商標法修正案,將條文中的「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標識」的用語修正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並且於立法說明中明確指出包括國貿局登記的英文公司名稱也適用,以化解知名大廠著名商標遭到冒用的疑慮。
這次英特爾控告台灣廠商侵權之事件,主要是因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認為商標法中所規定的公司名稱是指依據「公司法」登記的中文名稱,只要台廠INTEL公司的中文名稱不同,就無侵權之嫌。此外,兩家INTEL公司所販賣的產品大不同,所以也不至於會減損著名商標之信譽。

此判決一出爐,隨即引發宏碁、華碩與宏達電3家科技大廠高度關切,陸續向智慧局反應,此判決會造成他人任意將坊間的著名商標使用於其公司的英文名稱,造成市場的混淆。對此,商標主管機關智慧局也認同,如果不加以改善,恐會讓廠商辛苦打出的商譽,有被侵害之嫌。

在商標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前,智慧局曾與商業司開會,做出兩點決議,一是商業司提醒公司不要用著名商標作為英文公司名稱,二是請商業司規劃修正公司法,如果有類似的公司登記,可以撤銷公司登記。
台灣修正公平法禁止商品或廣告為虛偽錯誤表示

台灣立法院於2010年5月18日通過修正公平交易法第21條商品或廣告為虛偽錯誤表示之禁止規定。修正條文如下:
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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