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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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署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經過長時間的溝通談判,兩岸終於在2010年6月29日針對智慧財產權的協商內容,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雙方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優先權及品種權,未來不僅可以解決困擾台商多年的兩岸互不承認優先權問題,台灣各項精緻農作物,如蘭花、水果等,在大陸也都將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台灣與中國大陸雖然同為WTO會員國,但礙於兩岸間究竟屬於「國際」或「國內」優先權等名稱問題,多年來一直拒絕相互承認優先權。然而依據官方統計,台灣人民赴中國大陸申請專利件數,遠超過中國大陸人民來台申請專利件數:

年度

台灣人民赴中國大陸
申請專利件數

中國大陸人民來台
申請專利件數

2005

20,599

195

2006

22,496

292

2007

22,833

358

2008

22,469

566

2009

21,113

694

合計

109,510

2,105


所以兩岸互不承認優先權,受影響最深的還是台商。由於台灣產業的技術研發密集度高,電子業等高科技產品的生命周期短,未來兩岸互相承認「優先權」,將有助提升國內產業競爭能力,避免專利或商標在申請空窗期時,遭人惡意搶註或侵權,可謂這次雙方協議的重要進展。

專利優先權規定在台灣專利法第27條第1項:「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或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起12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而這次台灣與大陸間協定之優先權內容,則是台商若在台灣申請專利後,12個月內就同一案件再向中國大陸申請專利,中國大陸必須承認該項專利,並使該專利的申請日回溯到台商在台灣之申請專利日,反之亦然;商標優先權則是6個月。

但是對此兩岸相互承認專利優先權的機制,智財局官員表示,目前仍僅適用於台商與陸商,外商在台是否仍得以比照適用,由於相關案例較少,兩岸在簽署協議時未將此情形納入考量,所以外商若先在台申請專利,再於大陸申請專利時主張此一專利優先權,可能就無法與台商享有相同的優惠待遇。

此外,為保護對國內農業發展,協議內容也納入「品種權」議題;品種權與發明專利的概念類似,是為保障植物育種家的種苗技術和研發智慧,包括:園藝作物、花卉、水果及農產品等,均可申請植物品種權。兩岸此次同意公告的植物種類,都可受理對方品種權申請;今後雙方亦可依對岸植物屬性,擴大公告保護的項目。在台灣外銷植物中表現最好的是蘭花,也已經在5月時由中國大陸列為公告品種,未來各種具備台灣特色的水果,也可望列入其中。

除了優先權、品種權外,雙方也同意在智慧財產權上建立審查、認證合作機制,未來也不排除出現台灣專利專責機關依專利法第35條規定,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時,中國大陸也加入審查的情形。

在著作權方面,例如具有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語文著作著作權之電子書,若在網路上未經同意即提供下載,即有侵犯作者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第26條之1等規定的重製與公開傳輸權利,兩岸間亦將針對這些盜版、侵權行為建立起互助處理機制。

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四大重點

重點協議

說  明

1.專利商標優先權

保障業者在申請之空窗期,避免專利技術、商標遭人惡意搶註或技術外流

2.官方溝通平台機制

取代現行民間機制,以直接、有效、快速的方式,協助業者處理兩岸重大智財權案件及紛爭

3.植物品種權

保護育種家的種苗技術及研發智慧,花卉、水果等農產品均可獲保護

4.業務合作往來

加強雙方專利審查員的交流,消彌兩岸因國情文化差異,對智財權認定及見解不同的爭議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雖然兩岸已經簽署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互相承認優先權,但何時可以生效實施,尚無答案。通過合作協議後,台灣有3法要配合修法,包括專利法、商標法以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再加上智財權協議與ECFA,都需經立院審查通過後才生效,所以何時可施行官方也還沒有定論。優先權受理日期以及所有細節,及是否可設置追溯條款,讓現在審查中的專利與商標案件,在未來協議生效後,也可主張優先權,都還要與中國大陸協商。評估來說,要追溯,可能很難。

此外,對於優先權證明文件的交換,雙方同意用電子文件方式,但相關資訊系統建置需耗費很多時間,因此在系統建置完成前,將先用紙本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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