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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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影音產品登陸認證將簡化

智慧局2010年6月22日表示: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大致達成共識,在著作權方面,未來台灣影音產品銷往大陸,將不再經過香港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亞洲總會認證,可由台灣自行指定的國內機構認證即可(按:目前決定交由社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TACP)做為國內認證機構),大幅縮短時程及金錢,將有助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競爭力。

一直以來,台灣發行新唱片若要到大陸銷售,必須先經過香港IFPI認證,確認該張唱片是否侵權、著作權確實屬唱片公司所有,取得權利認證書後,再經大陸版權局審批核准,才能登陸銷售,往往耗時甚鉅,在正版登陸前,盜版就已充斥市場。未來兩岸簽署協議後,認證作業將更加便捷,估計只需約二至三天即可取得認證。

對於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在2009年舉辦兩岸著作權論壇時,也曾邀請商總理事長、國家版權局顧問等參加研討,針對台灣流行歌曲拿到大陸卡拉OK、廣播電台、電視等營業場所播送,唱片公司回收費用不符合使用比例或甚至收不到等問題如何解決提出建議。大陸版權局對此表示,著作權使用付費問題,已在2001年立法,但遲遲無法落實,因此中國大陸日前簽署第566號國務院令,公布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新法將要求廣播與電視業者必須支付費,讓播送人養成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概念。

參照台灣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廣播系統傳送訊息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即為公開播送。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著作的權利。在報酬計算部分,另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年10月13日智著字第09800086020號函規定,有關98年度音樂著作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計算,有營利行為地方性調幅網使用報酬為新台幣5萬元,惟計算使用報酬時,應按利用人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予以酌減使用報酬。

中國大陸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不夠完整,民眾普遍缺乏公開播送需另行付費之觀念,認為購買音樂CD時既然已經付費,取得後如何使用,究竟是自己聽或公開播送,都與著作權人無關,導致在大陸小吃店、公車、卡拉OK、醫院等公開場所公開播送音樂,唱片業者很難收到授權費用。大陸已著手制定新的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也公開宣示將加強著作權執法工作,希望能儘速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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