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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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09年專商申請與核准件數統計

日本專利局公佈2009年日本專利申請量與核准註冊件數之統計資料,大體上來說,日本發明專利申請量自2006年以來一路下降,2009年更是只有2008年的89.2%;發明專利核准註冊量2009年則比2008年成長9.3%。日本2003年末實施新的《實用新型法》,所以核准統計中分別列出舊與新二種統計。至於外觀設計申請量也是從2006年起逐年降低,2009年只有2008年的92%,而核准量也只有98.1%。

在商標方面,申請件數則從2008年起開始減少,2009年只有2008年的93%。估計商標件數減少恐與金融風暴有關。

近年來日本專利、商標申請量的持續走低,分析其原因,與申請人嚴格選擇申請案、減少研發經費、改變智慧財產投資戰略、經濟不景氣等多種因素有關。

申請件數、佔前一年比例統計表

年度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發明

421,044

413,092

423,081

427,078

408,674

396,291

391,002

348,596

95.9%

98.1%

102.4%

100.9%

95.7%

97.0%

98.7%

89.2%

實用新型

8,603

8,169

7,986

11,387

10,965

10,315

9,452

9,507

97.7%

95.0%

97.8%

142.6%

96.3%

94.1%

91.6%

100.6%

外觀設計

37,230

39,267

40,756

39,254

36,724

36,544

33,569

30,875

94.4%

105.5%

103.8%

96.3%

93.6%

99.5%

91.9%

92.0%

商標

117,406

123,325

128,843

135,776

135,777

143,221

119,185

110,841

94.9%

105.0%

104.5%

105.4%

100.0%

105.5%

83.2%

93.0%



 

 

 

 

 

 

核准件數、佔前一年比例統計表

年度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發明

120,018

122,511

124,192

122,944

141,399

164,954

176,950

193,349

98.6%

102.1%

101.4%

99.0%

115.0%

116.7%

107.3%

109.3%

舊實用新型

142

25

7

4

2

0

0

0

20.9%

17.6%

28.0%

57.1%

50.0%

0%

0%

0%

新實用新型

7,651

7,669

7,356

10,569

10,591

10,080

8,917

9,019

87.3%

100.2%

95.9%

143.7%

100.2%

95.2%

88.5%

101.1%

外觀設計

31,503

31,342

32,681

32,633

29,689

28,289

29,382

28,812

95.7%

99.5%

104.3%

99.9%

91.0%

95.3%

103.9%

98.1%

商標

105,114

108,568

95,866

94,439

103,435

95,531

100,243

108,717

112.4%

103.3%

88.3%

98.5%

109.5%

93.3%

103.8%

108.5%




台灣專利審查基準(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修正草案

 

台灣智慧局於2010年7月13日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修正資料暨公聽會內容,將擇日發布並於發布日起施行。重要內容摘要如下:

第一章 總則
一、取得專利申請日之要件
現行基準規定申請人檢齊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及內容,向智慧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專利申請日。在此規定下,如果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及內容齊備,申請人即取得申請日;但如果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及內容欠缺或不符合法定程式而得補正者,則申請日可能會延後。
新基準則規定專利申請人以申請書、說明書(圖說)及必要圖式,將申請專利之技術內容完整揭露並為申請專利之意思表示,方能合法取得申請案之申請日。也就是認定發明專利說明書是否符合取得申請日之要件,應以「發明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二者作為判斷依據。因此,台灣的發明/新型專利明定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新式樣專利以申請書及圖說齊備之日為申請日,然因新式樣申請案審查時,從圖面已足資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故認定圖說是否符合取得申請日之要件,應以圖面作為判斷依據。
二、申請書、說明書(圖說)或圖式(圖面)完全缺漏
新基準明定此情形無法取得申請日,智慧局將通知申請人補正,經申請人補正齊備後,始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未補正或雖經補正仍不齊備者,申請案應不受理。
三、說明書部分缺頁或圖式(圖面)部分缺漏
新基準明定此情形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處理,即智慧局程序審查發限時通知補正,若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申請案不予受理。若申請人申復與申請專利實質技術內容之揭露無關而不須補正者,以原申請文件提送之日為申請日;其經申請人補正後復撤回全部補正之內容者,亦同。經申請人補正齊備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惟申請人如於補正同時,主張有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1條但書規定之適用者,如補正部分確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者,以原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未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者,仍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四、外文本之處理原則
新基準明定處理原則,即申請人無法於申請時提出說明書(圖說)或圖式之中文本,得依專利法第25條第4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申請,其後於智慧局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申請案不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至於補正之中文本應據申請時之外文本予以翻譯,程序審查階段僅就補正之中文本是否依據申請時之外文本翻譯進行形式檢核,若不一致則通知申請人補送,若申請人有原因致中文本與外文本有不一致,但申請人認實質內容一致,或未超出申請時外文說明書(圖說)及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並予以聲明,則申請案仍予受理。是否有超出之情事,待實體審查時依法審認之。
若申請案因補正之中文本與外文本不一致,經智慧局通知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一致之中文本,如逾期未補正,亦未申復所送之中文本未超出申請時外文說明書(圖說)及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則補正之中文本因不符合專利法第25條第4項之規定,自不得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僅能以補正中文本之日為申請日。而申請案於補正中文本後,該外文本發生取得申請日之法效,其撰寫理應比照中文本以完整揭露所欲申請專利之技術內容,若有部分缺漏,則應比照中文本缺漏處理,即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辦理。
智慧局審查之依據係為中文本,其補充、修正均應依中文本為之,外文本無補充、修正之情事。
五、增訂專利申請規費退還事由
依99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專利規費收費準則規定,增訂第(3)(4)項得退費事由:(3) 發明申請案於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撤回申請案者,於初審階段,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於再審查階段,得申請退還再審查申請費。(4) 99年1月1日以後提出之發明新申請案,申請實體審查後,請求項數有變動者,如繳納之實審費用有溢繳者,得申請退費。

第二章 發明專利說明書
一、修訂申請人於申請同時或先、後檢送複數外文本之處理原則
申請人以外文本作為取得申請日之版本,必須為單一文本。如申請人於申請時檢送複數外文本,將通知擇定一文本作為取得申請日之版本,逾期未擇定者,申請案不受理;如先後檢送複數外文本者,該案以首次檢送之外文本為取得申請日之版本,其後檢送之外文本僅予存卷作為申請歷程紀錄。此外,因實務上已將簡體字本說明書比照外文本處理,所以原基準簡體字本相關文字予以刪除。
二、外文本不得以優先權證明文件替代之規定
維持舊規定,僅章節移列。
三、修訂必要圖式規定
專利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必要圖式」是相對「無須檢附圖式」而言,即,發明申請案可分為有圖式或無須圖式,凡有圖式者,即屬必要圖式。申請人可依前述原則自行決定其申請案是否須備具圖式,以達完整揭露技術內容之目的。
如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發明說明中載有圖式而完全未附圖式者,智慧局將通知補正,經申請人補正,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如申請人認為其申請案無須圖式而不補正者,應申復不補正,則以原申請文件提送之日為申請日。
四、修訂發明(新型)指定代表圖修正之規定
代表圖之目的在增進專利資料檢索效率,讓使用者得以快速瞭解專利案之技術內容概要;為發揮專利制度利用發明與創作,促進產業發展之功能,爰參照各國規定並考量台灣實務修訂現行基準,由應善盡揭露義務並對申請案之技術最為明瞭之專利申請人,指定最能代表發明技術特徵之圖式。
申請人應以圖式中最能代表該發明申請案之技術特徵之圖式為代表圖,並記載其主要元件符號簡單說明;如該指定代表圖無元件符號者,則無庸載明,例如:流程圖、座標圖、實驗結果分析圖等。若申請案附有圖式,但圖式中並無適合作為代表圖者,應於指定代表圖欄位填寫「無」,以便確認並非漏未填寫。若申請人未指定代表圖或雖已指定代表圖但未繕寫代表圖之主要元件符號簡單說明,智慧局將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智慧局得依職權指定代表圖及相應補充主要元件符號簡單說明,並通知申請人。
此外,新準則增列指定不合適當者,例如:指定之代表圖為習知技術,或非為最能代表該發明(新型)申請案之主要技術特徵者,得由專利專責機關依職權指定或修正並通知申請人。若申請人已指定代表圖,但智慧局審查認該申請案雖有圖式,但圖式中並無適合作為代表圖者,智慧局得依職權刪除該指定代表圖及其主要元件符號簡單說明,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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