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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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度創新企業2010年9月起可扣抵營所稅

經濟部2010年8月公告了產創條例子法之一的《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將自9月起適用。根據新辦法,凡是投入產品、技術、勞務或服務流程的高度創新活動,均可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例如,全職研發人員的薪資、購買研發用途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等,或委外、共同研究支出費用,都可申請抵扣。但品牌研究、市場測試等行銷費用,則不可扣抵。

為了鼓勵跨國共同研發,新辦法還准許國內業者與海內外業者共同研發的支出也可抵扣,不過,為了控制稅損,此類抵扣須取得財政部與經濟部專案核備,同時也僅有國內企業能申請抵扣,聯合研究的外國企業,不能向台灣稅局提出申請。

據報導,經濟部原先設定的抵扣範圍較為寬廣,包括研發場地租金、服務業的研發行為等,都可寬鬆認定,但最新公告的版本,卻採「高度創新」原則,多數條款恐怕只有行業內的頂尖技術才能符合,服務業能適用空間也大幅限縮。

對此,經濟部表示,舊版的規劃,主要是因營所稅仍設定在20%,但目前營所稅已降至17%,加上國庫近年稅源並不豐沛,財政部與經濟部都有共識要從嚴認定,「服務業雖較難符合『高度創新』標準,但能可享有17%營所稅的降稅好處。」

新版研發投資抵減辦法強調,行業內的高度創新行為才可適用,為了避免業者與國稅局日後因哪些可抵扣稅的爭議僵持不下,經濟部2011年5月將推出「預審服務」,由經濟部邀集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只要業者的研發計畫,獲審查小組認定存在高度創新事實,即可免除遭國稅局剔除。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企業用於研發支出的15%,最高可折抵當年應納稅額的30%。

高新企業依產創條例可抵稅一覽表

可抵稅

不可抵稅

  1. 全職研發人員薪資
  2. 研發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費用
  3. 專為研發購買或使用的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的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4. 用於研發所購買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費用;
  5. 以建立自主研發為而做的國內外委外研究(委託國外研究前需事先專案核准)
  6. 委託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之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從事研發之費用
  7. 經專案核准與海內外企業的共同研發費用
  1. 研發單位的行政管理支出
  2. 例行性資料蒐集、檢驗支出費用
  3. 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支出
  4. 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支出
  5. 為確定顧客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需耗用之原料、材料支出
  6. 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
  7. 全職研發人員差旅、保險及膳雜費
  8. 因銷售行為所支出的認證測試費用
  9. 研發設備購置價款
  10. 研發單位使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

資料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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