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10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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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於2010.9.12.正式生效,雙方加速組成經合委員會

依據「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IPR)簽署生效之規定,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陸委會於2010年9月11日宣布,海基會與海協會已完成ECFA及IPR的換文程序,兩項協議將於201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

陸委會表示,與ECFA及IPR兩項相關配套法規,包括「商標法第4條、第94條」、「專利法第27條、第28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7條」及「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這些條文在2010年8月17日、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已經總統公布。除了「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是依雙方協議,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以外,其他三項配套法律將會同步於2010年9月12日生效。

ECFA生效後,雙方將加速推動後續協商工作及進程,包括建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與人員安排、洽簽投資保障協議等。經濟部國貿局則透露,目前台灣方面對於經合會的規劃,是由次長來擔任主委,不過這部分還需要與陸委會商定。

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已預定9月16日至19日率領多位具有海基會董監事身分的各部會政務官前往昆山、上海等地參訪,目前初步排定將於18日在上海與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見面,這場非正式的「江陳會晤」,雙方可望就ECFA生效後的後續商談問題初步交換意見。

國台辦主任王毅在山東與上海出席相關活動時曾強調,兩會應在ECFA生效後盡速組成「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開展後續商談。王毅在上海並說,兩岸應盡快啟動貨品、服務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談判,兩會在ECFA生效之後,更應集中精力處理投資保障協議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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