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10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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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2010年底將提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

智慧財產權爭訟案件逐年增加,台灣自2008年7月1日實施「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實施二年多來,為使法律更為周延,並解決實務適用爭議,以求審判之適切性,司法院於2010年9 月15日組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密集開會研討修正條文,預計年底可提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
智慧財產法院是台灣法院體系首次結合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三合一的專業法院,司法院表示,智財法院運作二年多來,其審理的智慧財產案件,無論裁判品質或審理效率,均獲得各界的高度肯定。然而,智財案件審理法草擬之初,礙於立法時程緊迫,未及組成研修委員會充分討論。

司法院自2009年底即發函廣徵包括法務部、智財法院、律師公會及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等機關團體之意見,並於2009年11月及12月間,召開3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座談會」,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就新制運作及法令適用之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民事庭庭長擔任召集人,未來預計討論智財民事第二審事件是否專屬智財法院管轄;是否修法確立民事訴訟對有效性判斷的爭點效;宜否參考美國實務,增訂法官在專利訴訟前階段得界定專利之申請範圍;以及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之性質及效力等13項議題。

對於外界關注「智財法院同時受理民事第一、二審事件是否妥適」,以及「技術審查官之報告書宜否公開」兩項問題,司法院表示,考量智財案件之專業性及案件量,暫不考慮就智財民事第一審事件於特定地方法院設立專庭集中審理。至於技術審查官之報告書應否公開,因考量技術審查官在訴訟程序上類似於法官之助手,並非鑑定人,亦不取代鑑定人之功能,其報告書僅為內部意見,而非鑑定結論,不具有證據地位,故無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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