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修正草案放寬商標權申請態樣
經濟部大幅翻修商標法,總計修正條文多達111條。行政院2010年8月30日審查商標法修正草案,對商標保護範圍將大幅開放,只要標示具識別性,消費者能接受,不限商標態樣,都能申請註冊商標,未來除平面、立體及聲音商標外,例如動態商標、雷射商標等都可擴大開放,以因應經濟活動的多元發展。
此外,對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學者認為侵權就成本或費用不能舉證時,若以銷售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作為賠償,恐有懲罰性之嫌;損害賠償之立法目的,只為了彌補受害人損失,依現行法令恐賠償太高,形成不當得利,故建議刪除後段規定。
但司法院代表在行政院審查會時反對,認為法律本來就應保留舉證責任給侵權者,一旦取消,未來侵權者都不必舉證,太不合理,故建議仍保留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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