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0/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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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執委會提出《歐盟專利翻譯規章草案》

2010年6月30日歐盟執委會再次提出《歐盟專利(EU Patent)翻譯規章草案》,並全力促成該草案通過。提出該草案的目的,是為了降低目前申請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需支付的高額翻譯成本與行政成本。

首先,「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與「歐盟專利」(EU Patent)是二種不同的概念:目前正在實施中的制度是「歐洲專利」,是經由「歐洲專利協定(EPC)」作為獨立法規統合所產生,各契約國藉此協定統一程序,以達到申請專利較為簡易、便宜之目的。也就是說,申請人可透過「歐洲專利」程序,一次取得所指定的多個歐洲專利會員國權利,而該權利與個別申請取得的內國專利權利完全相同。若其發明主體為一製程,其保護即延伸至由該製程所直接取得的產品。任何違反一項歐洲專利的事實,皆以內國法律處理。

然而,必須釐清的是:歐洲專利只是一個簡便的程序,並未取代各國專利申請程序;所以當要在一個或多個EPC會員國取得專利保護時,必須先作一個選擇,究竟要逐一向每個想要取得保護的國家提出專利申請,或是採用歐洲專利程序?若採用後者,好處是可透過單一程序,就取得所有指定會員國的保護,且由歐洲專利所核發的保護,在所有會員國被認定具有一致的範圍。而EPO就申請歐洲專利指定了三種官方語言:英文、法文、德文,在國際階段申請人只要以其中一種語言提申,不必再逐一翻譯各指定國語言,如此一來可為申請人節省許多行政成本,尤其是翻譯成本。

但是在歐洲專利核發程序之最後階段,要進入內國階段時,申請人仍然須提供EPO其他兩種官方語言申請專利範圍之翻譯;若所指定會員國的語言(例如:捷克文)與申請人所提供之官方語言不同時,為使得歐洲專利可在當地生效,也必須以所指定國的其中一種官方語言提供EPO申請專利範圍(有些國家甚至要求全文)之翻譯。正因為目前歐洲專利在最後階段還是必須提供各會員國官方語言之翻譯,使得申請歐洲專利成本昂貴,比申請美國專利或日本專利都貴。

為了解決此一問題,歐盟執委會曾於2000年就進一步提出「共同體專利(Community Patent)草案」,但多年來一直沒有通過。直到2007年歐盟執委會又提出「擴充歐洲專利」(enhanced patent system for Europe)計畫,並於2009年12月獲得歐洲行政理事會核可,該計畫是採取二階段步驟,第一階段是統一專利訴訟程序(Unified Patent Litigation System,簡稱UPLS),第二階段是成立單一歐盟專利(EU Patent)。

UPLS主要是廢除不必要的類似程序以降低訴訟成本,建立地區及中央的歐洲專利法院,使未來的歐盟專利與現行的歐洲專利能有一致的審判標準。歐洲專利協定(EPC)會員國及歐盟各國(EU Member States)間可透過增加條款方式達成,但UPLS對非歐盟會員國的效力為何,目前歐盟執委會正徵詢歐洲法院的意見,是否可將其視為等同於歐盟法律。

此外,歐洲行政理事會於2009年12月也核可了歐盟執委會提出的有關「歐盟專利(EU Patent)」成立要件草案,但該草案沒有提及歐盟專利的翻譯問題。直到2010年6月,歐盟執委會終於提出了關鍵性的條文,歐盟專利只需依EPO指定的三種官方語言之一提出申請即可,核准專利時亦同。亦即歐盟專利獲准後,只要依當初提申的語言公告,並將申請專利範圍翻譯為其他二種指定的官方語言即可,不需要全文翻譯。

若上述歐盟專利翻譯規章草案內容通過,未來歐盟專利將只有在一種情況下例外要提供非官方語言之一的全文翻譯:就是涉及侵權訴訟時,專利申請人需依法院指定,提供侵權行為人住居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語言的專利說明書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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