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1/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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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先在中國大陸主張權利才能請求兩岸商標協處

智慧局統計截至2010年底止,台灣廠商請求兩岸商標協處的案件總計有41件;對此,智慧局王美花局長強調:台灣廠商請求兩岸協處前,一定要在中國大陸已經曾主張權利,台灣官方才能協助廠商協處,但是對於「文字相同、圖案不同」或「圖案相同、文字不同」的近似案件,在屬地主義原則下,台灣官方也無能為力。

智慧局表示,在41件兩岸商標協處案件中,9件是通報後已經完成協處,7件沒有通報,主要是因為廠商在中國大陸未申請商標,在中國大陸沒有主張權利,所以智慧局也無法為廠商進行協處;此外,部分廠商的情形是中國大陸與台灣的商標案「文字相同、圖案不同」或「圖案相同,文字不同」,中國大陸廠商確定沒有抄襲或搶註,只是比台灣廠商早一點申請商標註冊,在屬地原則下,這種類似案件沒有協處空間。

另外,目前有25件正在協處中,廠商請求協處較常見的類型為:台灣廠商的商標遭到搶註,需請求中國大陸暫緩審議,並加速審查前一案搶註商標的異議或撤銷。此種情況,台灣廠商如果直接向中國大陸提出商標申請,因為前案已經註冊,肯定會被駁回,因此台灣方面就要協助廠商舉證,商標在中國大陸遭到搶註。

另一種類型是:台灣智慧局已經核發商標權給台灣廠商,台灣廠商欲以相同商標在中國大陸提出申請,卻因為兩岸文化背景與語言差異,遭到中國大陸商標局以缺乏顯著特徵、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等事由,而駁回廠商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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