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1/02月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下一頁
 

中國大陸公布網路侵權刑事處罰標準

中國大陸國務院新聞辦2011年1月11日公布了《關於辦理侵犯知識?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主要內容是對透過網路侵害知識?權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具可操作性之規定。

中國大陸網路侵權十分嚴重,尤其是侵害著作權,但法律規定並不完整。  1997年中國大陸將著作權侵權行?正式納入《刑法》規範;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透過資訊網路向公?傳播他人作品的行?,應視?刑法第217條規定的複製發行」,明文將這種行?列為侵害著作權犯罪行?方式之一。
然而由於網路具有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內容存儲容量大、侵權作品與非侵權作品可在網路上併存等特點,對於透過網路實施侵害知識?權犯罪行?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問題,一直存在不同意見。

為解決這類爭議,本次《意見》明確規定了網路傳播侵權作品行?之定罪量刑標準,界定犯罪必須「以營利?目的」。《意見》規定:「以營利?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向公?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影作品、錄音錄影製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217條規定之『其他嚴重情節』:(一)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二)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500件(部)以上的;(三)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萬次以上的;(四)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1千人以上的;(五)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六)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雖然《意見》規定了定罪量刑標準,不過實務上還是難以界定何謂「以營利?目的」,因?大部分侵權網站提供的服務是免費下載,也有部分依賴廣告營運,而此是否屬於「以營利為目的」,還有解釋空間。


Top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