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1/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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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公約(EPC)規則修訂,自2011年元旦起適用

歐盟專利局(EPO)修訂歐洲專利公約(EPC)規則,新規定將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適用於所有的歐洲專利申請案,包括分案申請及國際性Euro-PCT申請。新規定的重點是引進「坦誠公正責任(duty of candour )」。相關重點摘要如下:

1、要求揭露優先權申請的檢索結果--EPC第141(1)條規定
新規則最實質的變化是:強制要求揭露優先權申請的檢索結果。在主張多個優先權時,每個優先權申請的檢索結果都必須揭露。

在提交歐盟專利申請或Euro-PCT申請進入歐盟地區階段時,必須揭露檢索結果。若因遲延未能及時提供,當申請人一取得檢索結果,就必須立即向EPO揭露。只要該歐盟專利申請尚未下發裁定,申請人就有此項揭露義務。

舉例而言,申請人基於在美國先申請的專利案再向歐盟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優先權,依新規則申請人必須向EPO揭露所有美國案的檢索結果。

其次,EPO不接受申請人只是將先前技術(prior art)簡單列表,EPO要求檢索結果應包含原有技術的一切公布形式,例如:檢索報告、引用先前技術的清單、審查報告的相關部分等。但申請人不需要翻譯檢索報告,也不需要製作被引用的先前技術副本。

2、如果EPO可以掌握檢索結果,則不需揭露--EPC第141(2)規定
若申請人已經將檢索結果提供給EPO,則不需再進行揭露。但目前此規定只適用於提交到EPO的優先權申請。

據EPO表示:未來EPO打算建立一套彙整各國專利局檢索結果的系統。目前實務上若要求申請人公布檢索結果,一般需取得申請人某種形式的書面同意,但EPO依新規則就強制要求申請人提交優先權申請時,需揭露未公佈的檢索結果,似乎違背許多申請人的意願。

3、其他先前技術的揭露--EPC第141(3)規定
新規則規定審查員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先前技術所涉及到的國家或地區專利訴訟及該歐洲專利申請相關的發明資訊」。審查員一旦提出此項要求,則確定兩個月內(不可延期)申請人必須答覆。如在該期限內沒有提交答覆,申請將被視為撤回。在該申請未獲裁決前,審查員可以在不同時期提出多個要求。

4、在第141(1)/(2)條規定下沒有提供檢索報告--EPC第70b條規定
按照EPC第70b條的新規定,如申請人沒有向EPO提供檢索報告,或EPO沒有完全掌握檢索報告,EPO會公布要求申請人必須在2個月內(不可延期)提交答覆。答覆內容需包括:
(a)檢索結果副本;或
(b)不能取得檢索結果的聲明(如果該申請人無法取得檢索結果)。
如果違背該項規定,將導致申請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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