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修正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及勘驗作業要點
2010年12月3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920031780號令修正發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修正條文如下:
四、得出席面詢之人員如下:
(一)與專利審查有關之本局人員。
(二)發明人或創作人。
(三)申請人或其受雇人、或申請人委任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
(四)異議人、被異議人或其委任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
(五)舉發人、被舉發人或其委任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
前項受委任之代理人,得委任具有該申請案專業知識者,出席面詢。但應得本局之許可。
本局承審之審查人員,因故不克出席面詢時,得由本局其他與專利審查有關人員代為出席面詢。以視訊方式為之者,亦同。
2010年12月3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920031780號令修正發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勘驗作業要點」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修正條文如下:
四、得出席勘驗之人員如下:
(一)發明人或創作人。
(二)專利申請人或其受雇人、或專利申請人委任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
(三)舉發人、被舉發人或其委任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
前項受委任之代理人,得委任具有該申請案專業知識者,出席勘驗。但應得本局之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