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1/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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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修訂著作權法,建立三級行政管理體系

近年來韓國政府極力推展影音娛樂事業,也不斷修改完善著作權法保護產業,自1986年全面修訂著作權法起,已經連續12次修訂相關法律。尤其是2000年以來,幾乎每2年至3年就修改一次著作權法。最新的著作權法已於2009年4月修正,並於同年7月實施。

整體而言,韓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了一套網路著作權的管理體制,主要架構為三級行政管理體系:
一、【第一級】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著作權保護課):負責制定及執行有關著作權保護的綜合計劃,也負責監管著作權領域的營運;配置司法警察對網路侵權進行調查活動,對特殊類型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有權處以罰金,也可以逕行刪除或停止傳送盜版物、發出警告、暫停帳戶等糾正命令工作。
二、【第二級】韓國著作權委員會(公正利用振興局):主要負責網上接受舉報,登記國內外著作權人的資訊,搜索、提供、審議和分析資訊,向文化體育觀光部提出糾正命令申請,提出刪除停止傳送盜版物、警告傳送者、暫停帳戶等糾正勸告,同時也支援線上或離線的著作權搜查技術,建立數位證據資料搜集及分析體系,進行著作權調查證據、保存證據、分析證據、提交證據等工作。
三、【第三級】韓國著作權團體聯合會著作權保護中心:主要是接受著作權人委託,根據韓國著作權法第103條規定,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終止及刪除要求;也負責蒐集針對特殊類型網路服務提供者處以罰金的證據資料,取締盜版物的離線供應及流通,例如沒收、廢棄或刪除。

歸納來說,韓國的著作權委員會已經建立了糾正命令、糾正勸告審議系統和著作權取證系統,自2009年至2010年7月,上述三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體系也已經有了具體成效。
  由上可知,韓國新修正的著作權法非常重視建設著作權行政管理體系,加強打擊網路侵權盜版,也增加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得下發糾正命令的職能。依新的著作權法,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對經過韓國著作權委員會審議後的以下三種情形,得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糾正命令:
  (一)網路上傳送非法的複製文件:得對非法複製文件的複製者、傳送者做出警告,下發刪除或停止傳送非法複製文件的命令。
  (二)已經受3次以上警告的非法複製文件複製者、傳送者,若再次傳送非法複製文件,得發出暫停帳戶的命令。這主要是針對複製者和傳送者的重犯行?,所以考慮重點為複製、傳送的次數等因素。
  (三)對接受刪除或停止傳送命令3次以上的網站,如果出現嚴重混亂,影響到著作權使用秩序時,將被勒令停止網站服務。下達停止網站服務命令考慮的主要因素有:網站營收、開設宗旨、功能和利用方法、用戶數、非法複製文件所占的比例、已公佈的非法複製文件種類,及替代市場可能性、阻止相應網站非法複製文件所付出的努力、網站給予非法複製文件者的方便度等。

關於糾正命令的期間,新法規定第一次被停止時間?1個月以下,第二次被停止的時間為1至3個月間,第三次被停止時間則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暫停帳戶的範圍指的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了識別管理用戶而使用的使用權限帳戶,包括給予用戶的所有帳戶,但電子郵件專用帳戶除外。停止網站服務的範圍則包含服務的全部或部分。

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有通告義務,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受命令的日期?準,有義務對複製者、傳送者提出警告;在5日內通告刪除、停止傳送命令,在10日內通告暫停帳戶命令,在15日內完成網站停止服務命令的通告,而相關部門則必須向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通告採取措施的結果。

韓國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有權對特殊類型的網路服務供應商,如網路硬碟的使用範圍予以界定,並對違法者處以罰金。韓國著作權法第142條規定:當權利人提出要求時,網路服務提供者有義務採取阻斷相關盜版物等非法傳送的技術性措施。若網路服務提供者未採取技術保護措施,將被處以3千萬韓元以下的罰金。若涉及特殊類型,例如以傳送資料?目的的網路服務供應商的範圍,也由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以通告形式對外公布。

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下達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糾正命令後,對不履行糾正命令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得處以1千萬韓元以下的罰款,這是針對違反行政法義務的制裁,非屬刑法行?;若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2008年9月,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開始由特別司法警察調查網路侵權行?。著作權法第140條及司法警察管理職務法第5條規定,由特別司法警察對網路侵權進行調查,以取締盜版物的供應商與通路商,並調查使用非法軟體之企業、非法上傳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之不法活動。

再從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來說:若把侵害著作權列?非告訴乃論罪,就擴大了非告訴乃論罪的適用範圍。例如:把以營利為目的且習慣性侵害著作權的行?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等於是加強了對著作權人的保護。

韓國有許多機構,如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韓國著作權委員會等,這些機構分工不同,卻有密切合作。新的著作權法修訂後,又對這些機構賦予了更多的職能。

根據韓國著作權法第133條第3項規定:對網路侵權行?採用糾正勸告制度,由韓國著作權委員會負責糾正勸告。在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下達糾正命令前,在網路上若發現有傳送非法複製文件之行?,韓國著作權委員會得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向非法複製文件的複製者、傳送者做出警告,要求刪除或停止傳送非法複製文件,停止反覆傳送非法複製文件的複製者、傳送者的帳戶。若韓國著作權委員會提出了以上糾正意見,但網路服務提供者仍不履行義務,才轉由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下發糾正命令。糾正勸告和糾正命令兩者性質是不同的:糾正勸告無強制性,不用提前申請;糾正命令屬行政處分,有強制性,需要提前申請,且提前申請程序的費用很高。由韓國著作權委員會先提出糾正勸告的制度設計,等於是給了網路服務提供者一個主動修改的機會。

此外,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可向廣播通信委員會提出關閉侵權網站的要求。當網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提出的停止複製及傳送的要求時,應按照韓國著作權法第103條規定,立即停止並向要求停止複製及傳送的著作權人通報相關事實情況。權利人也可透過韓國著作權團體聯合會-韓國版權保護中心(韓國專門的網路監管機構)提出複製及傳送等要求。根據韓國著作權法第103條規定,權利人可以透過韓國著作權保護中心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終止及刪除要求;韓國著作權保護中心則有權搜集特殊類型網路服務侵權的證據資料,並對特殊類型網路服務侵權提供者處以罰款,及取締盜版物的離線供應及流通。

有一個問題是棘手難解的:若網路存儲服務公司用匿名來處理非法複製文件的上傳者(up-loader),官方將很難搜索到用戶。因此,雖然政府可以下達糾正命令,但很難找到被處罰的對象,對反覆複製者和傳送者也很難下達暫停帳戶的糾正命令,後續當然也很難驗證下達糾正命令後的執行情況。

?解決此類問題,目前韓國採取的辦法包括:鼓勵網路存儲服務公司變更相關協定,把上傳者資訊公布在網路上;考慮對特殊類型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增加義務條款,課以公布特定上傳者身份資訊之義務。

2010年韓國著作權法修訂的重點則是明確定義「私自複製」(對非法原件的複製)、職權取消虛假登記,及引入仲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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