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市場監管總局公布
《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
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資料來源:中國市場監管總局官網】
中國市場監管總局於2020年10月20日針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法》《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等30件規章,修改了部分規定,並於2020年10月23日以市場監管總局第31號令公布。
針對上述第31號令公布之《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稱新《反壟斷法》),加強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預防和制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注重平衡知識產權保護和公平競爭秩序維護,市場監管總局又於2023年6月30日公告了《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市場監管總局79號令,以下簡稱《規定》),於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ü 79號令修正方向
一、擴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內涵:將「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達成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三類壟斷行為均納入調整範圍。
二、健全「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實施壟斷行為」的認定規則:根據2022年修訂的《反壟斷法》,結合知識產權的特點和監管實務,對相關市場界定、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和推定、有關壟斷行為的認定、經營者集中審查的考量因素及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具體類型等予以完善細化,增強規則的指引性、可操作性。
三、加強對知識產權領域典型、特殊壟斷行為的規制:如完善專利聯營有關規定,禁止專利聯營實體和專利聯營的成員利用專利聯營從事壟斷行為;加強對標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有關壟斷行為的規制,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標準必要專利實施「專利挾持」。
ü 79號令修改內容
現行《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31號令)共19條,本次新公布之79號令保留1條,修改18條,新增14條,修訂後共33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全面落實新《反壟斷法》制度要求:
(一) 落實新《反壟斷法》鼓勵創新的立法目的,結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等增加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第8條);增加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具有正當理由的考慮因素(第20條)。
(二) 完善知識產權領域壟斷協議類型,增加「經營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提供實質性説明」的規定(第6條)。修改安全港規則,並做好與《指南》的銜接(第7條)。
(三) 對照新《反壟斷法》調整法律責任規定,明確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違法情形的處理和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線索的行紀銜接規定(第25條至第31條)。
二、健全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制度體系:
(一) 增加關於不公平高價的規定(第9條),細化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認定規則(第10條至第14條)和正當理由的考慮因素(第20條)。
(二) 增加關於知識產權領域經營者集中有關規定,明確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者集中申報要求(第15條),規定了審查中的考慮因素和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具體情形(第16條)。
(三) 明確與《反壟斷法》及《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等一般性規則之間關係,增加程序適用和規則適用的引致條款(第24條、第32條)。
三、完善標準必要專利等重點領域反壟斷規則:
(一) 修改完善有關專利聯營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具體規定(第17條)。
(二) 明確標準制定和實施中的壟斷協議情形,並完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第18條、第19條)。其中,針對標準必要專利領域反映強烈的權利人濫用訴權禁令救濟的問題,增設專門規制條款,明確具體的適用要件(第19條第1款第3項)。
(三) 增加對涉及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反壟斷規定(第21條)。
ü 79號令主要特點
一、兼顧強化反壟斷監管和保護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和反壟斷制度在保護公平競爭和促進創新發展上具有目的一致性。但知識產權應在依法、合理的範圍內行使,一旦超出合理的界限,將對市場公平競爭和創新帶來損害。《規定》充分體現「保反兼顧」的制度理念,透過釐清私權和公益保護、行業和競爭監管的邊界,對知識產權權利行使進行正當有力的制約,預防和制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推動市場資源和創新要素有序流動、高效配置。
二、兼顧維護公平競爭和促進創新發展:
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的最終目的是促進創新發展。加強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監管執法,需要正確處理發展和規範、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之間的關係。《規定》加強提升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制度的穩定性、針對性、前瞻性,為反壟斷監管執法提供了更具體、更全面的規則依據,能夠有效引導和規範知識產權領域的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營造有利於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
三、兼顧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實施人的發展利益:
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實施人都是推動創新發展的主體,加強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監管執法,需要兼顧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實施人的發展利益,既幫助權利人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也促進實施人實現發展目標、獲得合理收益。《規定》在制度規則設計上,堅持兼顧當前,著眼長遠,統籌平衡權利人和實施人之間的利益關係,著力為各類經營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提供制度保障,充分激發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實施人的創新活力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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