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版權局2023年3月16日公布著作權登記指南:
AI生成的作品不含人類的創造性貢獻,不得享有著作權
【資料來源:美國版權局官網】
ü 背景說明
美國版權局(copyright office)負責管理著作權登記系統,每年約受到50萬份著作權登記申請。隨著AI技術快速發展,這些技術可以對現有的人類創作作品進行「訓練」(train),並使用由訓練中得出的結果再生成新內容。AI系統根據所輸入的「提示」(prompt)生成不同的「輸出」(resulting output),可能是文字、圖像或音檔,視AI所收到的提示和訓練而定。這些技術被稱為「生成AI(generative AI)」,而「生成AI」的產出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由人類創作與生成AI產出所結合而成的作品是否可以登記著作權?申請人應該提交美國版權局哪些資料申請著作權?
2018年美國版權局就曾收到一份視覺作品登記著作權之申請,申請人描述這份作品是「在電腦上自主運算所生成」。審查員認為這份作品不是由人類所完成,所以駁回申請。在歷經一系列行政爭訟程序後,美國版權局最終確定這份作品不能登記著作權,因為它「不含有任何人類的創造性貢獻」(without any creative contribution from a human actor)。
最近美國版權局審查了一份包含人類創作元素和AI生成圖像所結合成的作品,2023年2月認定這份作品是「連環圖小說」(a graphic novel ):由人工創作的文字和AI繪圖工具Midjourney生成的圖像所結合成的作品,得受著作權保護,但如果只是AI繪圖工具Midjourney生成的圖像本身,則不受著作權保護。
美國版權局也收到了其他包含指定AI為作者,或由AI和人類共同合作完成,或者在「版權局注意事項」欄位聲明作品是在AI幫助下完成的作品。有些申請人沒有揭露作品是由AI生成,但是在作品標題或致謝部分提到AI技術的名稱。因此,美國版權局公布了這份著作權登記指南。
ü 作者必須是人類(The Human Authorship Requirement)
美國版權局認為,著作權只能保護人類創作產出的作品(only material that is the product of human creativity),這是基本原則。美國憲法和著作權法都使用了「作者」(author)一詞,排除非人類,所以美國版權局的著作權登記政策和相關規定也都以此為軸心。
有關作者身分的案例,美國最高法院在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一案中,解釋國會賦予「作者」對其「作品」有專屬權之憲法權力時,排除了非人類。該案被告未經授權複製了照片,主張美國國會將著作權保護範圍擴大到照片是違憲的,因為照片既非文字亦非作者的作品,照片是相機創造的。法院則指出憲法的著作權條款保護範圍毫無疑問及於照片,只要照片是作者原創概念的表達。法院將「作者」定義為完成科學或文學作品的人(one who completes a work of science or literature),並反覆地將作者指稱為人類(human),描述作者是一類人(a class of “persons”),並說明著作權是一個人對自己的天才或智慧的產出所擁有的專屬權利(the exclusive right of a man to the production of his own genius or intellect)。
聯邦上訴法院在解釋著作權的文義時得出了類似的結論,著作權法保護對象僅限於「作者的作品」(works of authorship)。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則認為,一本「由非人類精神創作」(authored by non-human spiritual beings)的書只有在「人為的選擇安排」(human selection and arrangement of the revelations)的情況下,方可能取得著作權保護。
另一個著名的案例是猴子用相機拍照,猴子不能就這些照片申請登記著作權,因為著作權法提到了寡婦、孫子、鰥夫等名詞,暗示著作權保護的必然只有「人類」的創作,排除動物。
根據這些案例,美國版權局現有的登記指南一直要求作品必須是人類的創作。在1973年版的著作權實務綱要(the Office's Compendium of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中提到,非人類的創作不得登記著作權。1984年版的著作權實務綱要強調,「作者」(authorship)一詞意味著必須是源自人類的作品,才能有著作權(for a work to be copyrightable, it must owe its origin to a human being)。現行的著作權實務綱要則規定,必須是由人類創作的作品,才能被認定是「作者」的作品,由機器或純機械過程「隨機」或「自動」產生的作品,無須加入任何人類創造性的輸入或干預,不得登記著作權。
ü 美國版權局對「人類作者」(Human Authorship)的實務運作
美國版權局對於提交著作權登記的作品,第一步就是判斷「作品是否基本上由人類完成,電腦或其他工具只是擔任輔助角色;或者作品作者的創作功能(文學、藝術、音樂的表達或選擇、安排等)實際上不是由人類而是由機器構思和執行的」。
對於「包含AI生成結果」的作品,美國版權局會評估AI的貢獻程度是「機械式複製」,或AI取代了作者原始的精神創作,產出了一個外在具體可見的成果。作品是否有著作權取決於個案,特別是如何操作及如何使用AI工具來完成最終的作品。如果作品的創作是由機器完成的,那麼作品缺乏人類作者身分,美國版權局將不會進行著作權登記。例如,AI接收人類的提示後,產出複雜的文學、藝術、音樂作品,那麼作者的創作功能是由AI技術決定並執行的,而非人類;根據對目前AI技術的暸解,AI的使用者不會對AI如何理解人類提示和如何生成結果進行最終創造性的控制,相反地,這些提示內容更像是一種指令,指令具體描繪出使用者希望得到的內容,但由機器來決定如何輸出結果以實現這些指令。
舉例來說,如果使用者指示AI以莎士比亞風格寫一首關於著作權法的詩,那麼可期待AI產出的結果會是一首詩、有提到著作權,且風格類似莎士比亞。但是AI將決定如何押韻、措辭及整篇的結構。如果輸出的表達元素是由AI決定的,那麼生成的作品就不是人類的創作,所以不能受著作權保護。然而,在其他情況下,也有可能人類以一種有創意的方式來安排AI生成的結果,這樣產生的作品整體仍是源於作者的原創,這是有著作權的。或者藝術家可能把AI生成的結果又重新修改,這樣也符合著作權保護的規定。
在這些情況下,著作權只保護作品中人類創作的部分,這些部分獨立於AI生成的結果,也不影響AI生成結果本身的著作權狀態,但這不表示技術工具不能成為創作過程的一部分。長期以來人類一直使用這類工具來從事創作,例如使用Adobe Photoshop編輯圖像的藝術家仍然是這個修改後圖像的作者。音樂家在創作錄音時可能會使用吉他踏板等製造效果,在每種情況下,重要的是人類對作品表達方式的創造性控制和「實際完成」(actually formed)精神創作的程度。
ü 著作權人申請登記指南
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有義務揭露提交登記的作品中是否包括AI生成的內容,並簡要說明人類作者對作品的貢獻,以便著作權登記處瞭解作品如何準備、識別,或判斷著作權是否存在、著作權人、著作權保護期限等。
(一) 如何為含有AI生成內容的作品申請登記著作權
使用AI技術創作作品的個人,可以為自己對該作品的貢獻,申請著作權保護。在填寫標準版申請書時,「作者」欄位需簡要說明「人類作者」身分,以及完成了什麼樣的創作,例如,「人類作者」撰寫了一篇文章[A],AI另外生成了一部份內容[B],「人類作者」將AI生成的內容[B]整併自己撰寫的文章[A]後,完成了一整份作品[C]。此時申請人可以對「人類作者」自己創作的部分[A]申請著作權保護,描述在整份作品中如何創造性地編排了人類創作和非人類生成內容,在「作者創作」(Author Created)欄位聲明「選擇、協調、編排作者創作的[A]並描述AI生成的[B]」。申請人不可以因為在創作時使用了部分是AI生成的內容,就把AI或提供AI技術的公司列為共同作者或合著者。
AI生成的內容應被排除在申請著作權保護的範圍之外,這可以在「其他」(Other)下面「保護範圍限制」(Limitation of the Claim)的欄位中填寫,申請人應對AI生成的內容簡要描述,例如輸入「[B]由AI生成」(說明[B]包含哪些內容),申請人也可以在申請書的「Note to CO」欄位填寫其他必要資訊。
不確定申請書要如何填寫的話,申請人可以簡單地提供一份聲明,說明作品包含AI生成的內容,美國版權局就會在審查時連絡申請人,並確定相關細節。在某些情況下,使用AI工具不會產生關於「人類作者」身分的問題,美國版權局也會說明申請人此時不需作任何聲明。
(二) 如何更正先前已提交的申請
如果申請人已經提交了一份含有AI生成內容的作品請求登記著作權,申請人應檢查是否揭露了AI生成的內容,若沒有揭露,可以更正以取得登記。首先,申請人應主動聯絡美國版權局並說明相關情形,工作人員會在紀錄中添加註釋,審查員在審查登記範圍時就會發現並與申請人聯繫,以取得更多「人類作者」完成哪些部份的細節資訊。
如果著作已經完成登記,申請人可以提交「補充登記書」來更正紀錄。這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登記,可以更正著作權登記中的錯誤,或補充登記簿未完善的細節。完成後美國版權局會另外發給一份補充登記證書,包含針對AI生成內容不在著作權保護範圍內的聲明。
如果申請人沒有更新著作權登記紀錄,未來可能會被撤銷登記。根據著作權法第411(b),如果法院認定申請人是故意向版權局提供了不實資訊,若提供正確資訊就會導致著作權登記被駁回的話,法院可以根據著作權法直接將這份不實登記視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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