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3/0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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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公告《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修正草案

鑒於聲明不專用制度施行多年,以現今網路行銷等新型態商業模式推陳出新,商標表現形式及使用態樣多變,商標是否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判斷,實務上不易認定,並配合11191日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修正,擬定《明不專用審查基準》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明確規定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是否「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之考量因素:

    1.圖樣中不具識別性的部分,為指定商品或服務相關之說明,但為申請人創用或少見業者使用之文字組合,有可能致申請人誤以為就該部分得單獨主張權利,且消費者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之該部分是否取得商標權易產生疑義,應聲明不專用。

    2.說明性及通用名稱以外之其他不具識別性標識,例如:姓氏、標語、成語、流行用語等不具說明性的文字,為業者通常喜好使用,或想以之取得專用,此等標識,如經判斷不具識別性者,為避免申請人以為可以就該部分主張權利,原則上應聲明不專用。

    3.二以上之阿拉伯數字、型號、記號等經認定不具識別性者,原則上應聲明不專用。但數字代表的說明意涵明確(例如規格、數量、時間、年代等),且為業界所常用,得認定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者,不在此限。

    4.不具識別性部分在圖樣中標示的位置、字體大小或所占比例,可能影響申請人是否想要就該部分取得商標權之判斷者,例如: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係經設計且特別放大或突顯,致該部分文字或圖形是否取得權利有產生疑義之虞者,應聲明不專用。

()釐清無須聲明不專用之情形:

    1.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經本局公告為「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者,表示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無須聲明不專用。

    2.審查時如有相關事證足資判斷,不具識別性事項已為同業及公眾經常使用於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務,或僅就商品或服務的特性為平鋪直敘的描述,為商品或服務直接明顯之說明,商標權人及同業均不會對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者,無須聲明不專用。

()增修數字、標語、成語、流行用語等不具識別性事項是否聲明不專用之判斷原則,並輔以案例說明。尤其是市場上常見習用的祈福性或宣傳性廣告用語或數字,如消費者及競爭同業對商標權人未取得該等用語或數字專用權利,不會產生疑義者,無須聲明不專用。

()公司名稱、網域名稱或說明性圖示等商業上純粹資訊性事項,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為明確申請註冊之商標權範圍,應予刪除,並增修實務案例及說明。

    本次修正草案以劃底線的方式呈現,各界於112520日前提供寶貴意見,智慧局將彙整相關意見進行彙整及討論後,擇期發布實施。

 

二、符合WIPO ST.26標準之xml序列表中譯要求大鬆綁,並自即日生效

智慧局自11181日起全面實施WIPO ST.26標準,基於提升專利申請人編製xml中文序列表之便利性及加速申請程序考量,自即日(111.4.25)起鬆綁xml序列表之中譯要求,僅發明名稱、申請人、發明人須中譯,其他特定限定詞內容無須中譯。對於智慧局已通知XML中文序列表有漏未中譯應行補正之申請案,若符合鬆綁條件亦可適用。

另,為利文件齊備日之認定及後續審查,有關包含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之發明以外文本提出專利申請時,建議一併檢送獨立之xml英文序列表。

配合修正「實施WIPO ST.26標準」Q&A。修正如下:

Q1:申請人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時,是否須提供 ST.26 新標準 xml 格式英文序列表?

A:基於序列表屬於發明專利說明書之一部分,有關包含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之發明以外文本提出專利申請時,為利文件齊備日之認定及後續審查,建議一併檢送獨立之 xml 英文序列表。

 

Q10:智慧局是否要求 ST.26 新標準 xml 格式中文序列表內哪些欄位內容須以中文表示?若申請人僅提供 ST.26 新標準 xml 格式英文序列表,智慧局可以接受嗎?

A:序列表屬發明專利說明書之一部分,應以中文表示,不得僅提供 ST.26 新標準 xml 格式英文序列表。xml 格式中文序列表之申請人、發明名稱、發明人須以中文表示。

 

三、公告修正「電子申請約定」

為優化電子申請服務,提升行動裝置使用便利性,智慧局規劃於本(112)年度起將逐步建置各項電子申辦服務可使用行動憑證進行簽章及身份驗證之機制,預計於6月中旬開放「商標線上申請、我的儀表板、我的案件」等功能可使用本局委託台灣網路認證公司核發之智慧局專屬行動憑證(預計11258日開放申請))進行簽章及身份驗證,下半年起亦將陸續辦理其他相關電子申辦程式增修,以擴大支援內政部核發之行動自然人憑證。

因應前述行動憑證推動,爰配合修正「電子申請約定」納入相關規範,並自公告日起30日後(1126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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