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關於衍生著作合理使用的判斷
【資料來源:美國法院官網】
Andy Warhol Foundation for Visual Arts, Inc. v. Goldsmith, 21-869
n 當事人
原告:Andy Warhol Foundation for Visual Arts, Inc. (以下簡稱AWF)
被告:Lynn Goldsmith
n 判決摘要
1981年音樂家Prince Rogers Nelson剛嶄露頭角,新聞周刊委託專業攝影師Lynn Goldsmith拍攝了照片,加上有關Prince的文章,在周刊上刊登了專訪。多年後,Goldsmith有條件地授權《Vanity Fair》(一本美國雜誌,中文為《浮華世界》)使用她的一張Prince照片作為「插圖的藝術參考(artist reference for an illustration)」,授權條件之一就是「只能使用一次」。《Vanity Fair》聘請流行藝術家Andy Warhol創作插圖,Andy Warhol用Goldsmith的這張照片創作了16件Prince系列作品,其中紫色絹印的Prince肖像刊登在1984年11月版《Vanity Fair》,而橘色絹印的就是本案爭訟的「Orange Prince」。
《Vanity Fair》認為Prince系列作品的來源照片(source photograph)屬於Goldsmith,所以支付她400美金。2016年Prince過世後,《Vanity Fair》的母公司Condé Nast詢問AWF是否可以將1984年《Vanity Fair》的圖像重新用在一本紀念Prince的特刊雜誌上。Condé Nast了解了Prince系列作品的其他圖片後,決定向AWF取得授權以刊登「Orange Prince」。2016年原告AWF以1萬美元將「Orange Prince」授權給Condé Nast,用來作為紀念Prince雜誌的封面;詎料雜誌出版後,Goldsmith 通知 AWF,認為這本書侵害了她的著作權。
隨後AWF對Goldsmith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不侵權或合理使用;Goldsmith則反訴AWF侵權。地區法院考慮了17 USC §107的四個合理使用因素(fair use factors)並做出簡易判決,認為AWF屬於合理使用。但第二巡迴法院則推翻了地區法院判決,認為四個合理使用判斷結果都對Goldsmith有利(AWF不屬於合理使用)。AWF主張第二巡迴法院關於第一個合理使用因素的判斷是錯的:「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此使用是否具有商業性或是否用於非營利教育目的」。
最高法院支持第二巡迴法院的見解,認為使用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目的和特徵與原創作若有足夠的區別,那麼使用受著作權保護作品仍可構成合理使用。本案中,Goldsmith 的Prince原始照片,及AWF在授權給Condé Nast用在紀念Prince特刊雜誌圖像中複製使用該照片,都具有基本相同的目的(就是描繪介紹Prince),並且該使用具有商業性質;所以AWF並非合理使用;而AWF沒有為未經授權使用照片提供其他有說服力的理由。因此,AWF構成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