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初審通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資料來源:中央社】
2023年1月12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將觸犯《營業祕密法》的一審刑案,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配合前述修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3年3月1日初審通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應修正將觸犯營業祕密法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集中審理。
此外,依據2023去年6月8日總統公布的《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之案件【即:第3條第1項前二款規定的:「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二、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如此一來,將營業祕密保護提升至國家安全的層級化保護體系。
爰此,司法院表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必須配合完成立法施行,否則國安營業祕密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程序,將因無整體配套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無法依規劃期程施行,無法實現加強保護核心關鍵技術、建構營業祕密保護層級化體系的目標。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初審通過條文重點,包括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將觸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一等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營業祕密法的第二審刑事等案件,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集中審理,落實專業審判目的、速審速決及確保產業的國際競爭優勢。
此外,為使商業調查官之來源更多元化,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將現任或曾任財經事務組的司法事務官合計3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列為任用資格之一。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